全国人大常委会到云南进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来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8月4日,执法检查组在昆明举行座谈会,听取云南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作相关汇报并进行工作座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重点和监督工作计划,7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执法检查工作。此次执法检查的重点包括: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减免、财税优惠情况;生态保护和补偿机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资源开发补偿和资源开发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少数民族干部选拔配备,发展民族文化教育及培养各类人才的情况;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制定情况,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等。
在听取相关汇报后,检查组组长、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买买提明·牙生对云南长期以来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民族工作方面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他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各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发展的法律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认真贯彻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依法、依规做好民族工作,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圆好团结梦、实现中国梦。希望云南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继承、发扬好在民族工作方面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对云南提出的发展新思路和新定位,着力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通过改善民生保障、繁荣民族文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维护好民族团结与边疆和谐稳定,实现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刀林荫主持座谈会。检查组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梁胜利介绍执法检查情况。副省长尹建业做工作汇报。
座谈会后,执法检查组将前往楚雄、德宏、怒江、大理等地开展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