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集锦 > 监督

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听取各方专家意见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2014年12月08日

    11月24日一早,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所长杨进带着职业教育法的修订草案,赶到了中华职业教育社。这一天距离9月12日杨进在职教所召开修法座谈会,宣布修法工作启动,也就两个月多一点儿的时间。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职教所牵头的修法工作,必须在今年年底前拿出新版的修订稿,呈送国务院法制办。所以草案一出来,杨进赶紧请中华职业教育社帮助邀请民主党派、相关部委以及学会协会和高等院校的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有限修改还是大修大改

    在修订草案中,职业教育法的章节从现行的五章增至七章,增加了“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学习者”和“法律责任”两个章节,法律条款也从现行的40条增至58条。但与2011年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的《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相比,章节和条款数量明显缩减。

    “2011年的送审稿与现行职业教育法相比,变动比较大,等同于重写。而我们这次修订并没有以2011年的送审稿为基础。”杨进解释说。

    也许是时间紧的缘故,也许是由于目前职业教育领域尚有许多问题缺少共识,杨进领衔的修法工作,更多地考虑到法律的延续性。不过,杨进也向各位专家求解,现行职业教育法从1996年颁布实行到这次修订,已有将近20年的时间,“20年是不是进入到一个新常态?是否可以有一些新东西加入进来?增加什么,增加多少,这个度怎么把握?”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项贤明认为,法律从来就没有尽善尽美,当务之急是要考虑可行性,如何让新版职业教育法能尽快出台。中华职教社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俞启定则强调了“修订的尺度”,他表示,“要增加就只增加一些必须的内容。”

    哪些才是“可行的、必须的”内容?专家们从发挥市场在配置职业教育资源中的作用,体现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终身学习的需要,明确职业教育利益攸关方的责权利,加强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融通,建立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沟通衔接和互换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职业教育发展基金等手段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增强法律条文的刚性约束和罚责等方面提出各自建议。

    “大法”还是“小法”

    对于修订草案,专家们大多认为,与现行职业教育法存在着同样的缺陷——职业学校教育的内容多而细,而职业培训的内容则相对不足。“这次修法必须要树立大职业教育观。”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杨志斌建议。

    “修法首先要明确职业教育‘是什么’和‘做什么’,职业教育落脚点在企业,是为企业培养技能人才。”中华职教社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副会长毕结礼认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必须全民参与,这一点决定了职业教育法必须是“大法”,必须将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

    “即使是职业学校,也不都开展的是学历教育,也有职业培训。”中华职教社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城市学院党委书记刘林补充说,从这个角度讲,职业教育法也不可能是“小法”。

    中华职教社原副总干事陈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培训中心原副主任汪春慧都是多年奋战在职教战线的“老兵”,曾参与过现行职业教育法的制定,因此深知“大教育”和“小教育”平衡之艰难。

    “我们要考虑到法律的可行性,职业教育法成为‘大法’,可能吗?我认为只能是‘中法’和‘小法’。”汪春慧说。陈光虽然也承认条款中关于职业培训的内容太少,但他认为社会上培训机构众多,很多都是纯企业运作,很难用职业教育法来进行规范。

    管理体制要明确还是模糊

    讨论中,争论最为激烈的是修订草案中关于管理体制的一条表述: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筹下,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区域内职业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民盟中央参政议政部部长范芳赞成这种表述,认为多年来职业教育发展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管理体制不够明确、没有理顺,她建议在理顺外部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教育内部管理体制理顺,增加“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一体化管理”的内容。

    刘林则坚决反对:“这一条必须删除,搞好职业教育本来就要打破部门壁垒。”中华职教社副总干事杨农也认为,法律所调整的是社会关系,而不是政府部门的服务范围,所以没必要加入这样的条款。汪春慧更是十分肯定地认为,如果这一条写入修订稿中,从国务院法制办这里就通不过。

    中华职教社副理事长王佐书认为,不管管理体制明确还是模糊,现实中职业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在体制上的障碍,都需要在修订的法律中得到解决,“法律要体现以人为本,尽量为学生学习成才创造方便条件。”

    与会专家表示,座谈会体现了中华职教社人才荟萃、跨界合作的优势,相信大家的意见和建议会在修法工作中得到重视和采纳。(翟帆)

责任编辑: 马冬潇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