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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旅游法实施一年 对旅行社的影响几何?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旅游报 2014年10月28日

  《旅游法》实施已过一年。今年9月1日起,全国人大《旅游法》执法检查组分别到部分省区进行检查,了解《旅游法》实施情况。就旅行社来说,《旅游法》的实施对旅行社提升经营理论、完善行业治理、规范市场行为、降低经营风险等方面产生了明显的积极影响。

  提升经营理念

  古典经济学所提出的企业利润最大化理论及“经济人”理论是经济学研究的理论假设基础。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营环境的变化,企业行为被赋予了除经济利润之外更多的职责。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理念,不利于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多年来旅行社的投诉远高于旅游业中的其他部门而成为投诉主体,旅游投诉中有关旅行社的投诉占投诉总数的五成以上。另一方面,作为旅游业龙头的旅行社陷入边缘化的困境。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如产品的价值偏离、价格的恶性竞争、渠道的非合作共生、员工的忠诚度不高、服务信用的缺失、信息的不对称等。深究其原因,大都可以归结为社会责任的缺失。《旅游法》第四条规定: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因此,旅行社必须提升经营理念,实现企业、顾客与社会三者利益的协调,除了关注企业利润外,还应当关注顾客的需求与社会的长远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完善行业治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旅游法》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及企业三个行为主体明确了旅行社的行业治理。

  1.优化政府主导。

  我国旅游业的前期发展模式主要是政府主导型,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与旅游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政府职能,实行有限政府主导,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旅游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旅行社的行业治理,如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2.促进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加强旅行社行业管理的关键环节,《旅游法》从主体、规则、内容与方式等方面对行业自律进行了界定。如《旅游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第九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3.加强企业管理。

  长期以来,旅行社自身管理存在着需要规范的方面,如买卖团行为、导游薪酬制度等方面,《旅游法》对于旅行社规范企业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规范市场行为

  旅行社的市场失范行为具体体现在产品行为、价格行为、促销行为等方面。《旅游法》的施行对于规范旅行社的市场失范行为作用明显。

  1.规范产品行为。

  旅行社产品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设置消费陷阱。旅行社是信息密集型行业,作为信源,旅行社在市场中处于明显的信息主导地位,而作为信宿,消费者在市场中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地位。有些旅行社往往利用信息主导地位,向消费者提供有限信息,设置消费的陷阱。《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2.规范价格行为。

  旅行社价格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恶性价格竞争。价格是市场调节的重要手段,旅行社的产品价格往往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方法。由于在整个旅游价值链中处于价值的洼地,加之旅行社行业呈现出的散、小、弱、差的状况,旅行社之间的竞争更多体现为价格竞争。在旅行社行业的价格竞争中,零负团费成为一种常态的竞争模式。《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3.规范促销行为。

  旅行社促销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非理性方式。采用一些欺骗性广告误导消费者,夸大产品的特色和性能以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在营业推广方面,诱导或操纵消费者购买,或者在营业推广活动中不考虑社会影响和可能的安全隐患等;在业务推广中采用贿赂送礼等不正当手段。《旅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降低经营风险

  旅行社是脆弱行业,受政治、经济、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大。独特的合约方式使得旅行社面临着合同风险,业务性质使得旅行社面临着安全风险。《旅游法》的相关条例对于降低旅行社的经营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降低与供应商合作的风险。旅行社的合作伙伴包括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产品供应商,要素产品的变化往往导致旅行社面临着经营风险。《旅游法》对于要素产品供应商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有助于旅行社降低经营风险。《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第四十四条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第四十九条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降低对消费者服务的风险。旅行社在消费者服务过程中,由于政策、环境、需求甚至不可抗外力等因素的影响,往往面临着一定的风险。《旅游法》的施行一定程度上控制旅行社的服务风险。《旅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因旅游者因素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形。第七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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