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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健全队伍 构筑专利行政执法体系

浏览字号: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4年06月11日

    4月15日至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组在广东检查期间,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介绍,经过多年的法规建设和专利保护实践,专利行政保护已经成为广东专利保护的重要力量,为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不断强化体系建设

    近年来,广东不断完善专利行政保护体系建设,多方面构建专利行政保护体系,为深入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0年12月1日,由广东省人大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专利条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

    广东还积极加大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2007年11月颁布实施的《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中明确要求“强化行政执法保护”,健全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体系。

    通过努力,2009年至2013年,广东全省查处专利违法案件共计4015件,其中立案处理各类专利纠纷2855件,结案2167件;立案查处假冒专利案件1160件,结案1053件。

    值得关注的是,经过多年的努力和推进,广东推行的专利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已经初见成效。其中,广州大部分区县知识产权局的执法办案能力得到明显提升。2013年,广州市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共立案167件,同比增长421.9%,结案152件,同比增长390.3%。

    着力加大执法力度

    虽然广东推动专利行政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全国人大专利法检查期间,记者也听到不少关于要求进一步加大专利行政保护力度的建议和意见。

    “专利行政保护力度和支撑保障力度亟待加强,主要表现在专利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需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等。”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局长马宪民建议,从法律层面对专利行政执法手段予以明确和加强,如赋予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所必需的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等职权,以及封存、暂扣等必要的执法手段。

    此次检查组视察的广州、中山、深圳等地市相关部门,也对当前专利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表示,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本条仅限于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对于处理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拥有的权限,希望予以改善。

    此次率队检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指出,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保护发明创造、激励科学创新、鼓励科学进步,以科技理念推动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保证国家建设,实现强国富民、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下一步,广东要把科技技术作为资本化市场的生产要素,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 (知识产权报 记者 顾奇志)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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