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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推进义务教育立法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王丽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0-0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昨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该草案对涉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多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为推进陕西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市、县人民政府应将特殊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该草案修改稿还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对在学校周边建设严重污染企业、设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放、使用场所设施和开设网吧、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的行为,该草案修改稿也都进行了禁止和约束性规范。

  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草案修改稿对“擅自增加或减少课程、课时,擅自增加考试次数,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成绩名次,延长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参加收费性辅导班,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学辅导资料”等六种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记者 王丽)

  来源: 新华网陕西频道 2008-10-08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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