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转请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报告改进执法工作的通知》(常办秘字<1999>26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我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务院三峡办等部门,对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第二、三部分所提问题和建议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我们认为,《报告》指出的问题是客观的,提出的建议是可行的。解决好这些问题,对进一步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现将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报告》所提问题和建议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学习和宣传义务教育法,不断提高对义务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和执法自觉性问题
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学习与宣传的组织和指导,使义务教育法逐步深入人心,基本上做到了家喻户晓,贯彻实施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努力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中明确指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将‘两基’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2000年‘两基’目标的实现和达标后的巩固与提高。”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坚持“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不动摇和做好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向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力地推动了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干部对义务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能很好地履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职责问题,1999年12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我部联合召开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特别提出要在总结“三五”教育普法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全国教育普法规划,要求各地制定地方普法规划,将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与对其他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我部还通过举办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班、研讨会、法律知识竞赛,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加大对地方普法宣传和执法指导等方式,加强对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指导,增强依法治教的自觉性。为重点部署和推动实施义务教育规划二、三片地区的普及义务教育工作,我部将实施义务教育法和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于1999年7月在太原市召开了全国“两基”督导工作会议。会议明确指出,要继续本着“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不动摇,已实现“两基”的地去要做好巩固提高工作,未实现“两基”的地区要严格要求,把好质量关,确保本世纪末保质保量地实现“两基”目标。我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吕福源专门发表《坚持“两基”“重中之重”地位不动摇》的文章,阐述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强调在世纪之交、继往开来的时刻坚持“两基”“重中之重”地位不动摇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我部在部署2000年工作时,把“两基’!摆在各项工作的前面。这些都对统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干部、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认识,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今后,我部还将坚定不移、一如既往地学习、宣传和贯彻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使义务教育真正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二、关于制定全国义务教育的“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规划问题
当前,我部正按照国务院指示精神和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全国人义务教育的“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规划。根据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现状和目标,确定“十五”期间继续推进二、三片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五至六年小学义务教育,要把“两基”继续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巩固成果,使“两基”人El覆盖率有所提高,重点加强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城市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实现学校布局合理化和办学条件标准化;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有较大发展;到2015年,义务教育在全面普及的基础上,水平和质量跃上新的台阶,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达到正常儿童少年水平,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高质量高水平的义务教育体系;同时,我部还在着手研究2000年后巩固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各项指标以及督导评估办法。
针对从现在起到2003年出现的初中入学高峰,我部已要求各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主要是:(一)及早规划,并且要注意落实到县、乡。规划既要考虑到初中入学高峰期适当扩大学校规模问题,又要注意到高峰期过后资源的充分利用问题(二)校舍建设分类指导。目前初中校舍数量不足的地区,以新建学校为主;学校布局基本合理的地区,通过挖掘校舍潜力解决。(三)充分发掘现有师资队伍潜力。鼓励初中教师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多任课;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返聘身体健康的退休教师继续任教等。(四)先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关于义务教育学制问题。目前我国一部分地区的农村实施的是五年小学加三年初中的义务教育,没有学满九年。还有一些地方实行“五四”制。要将义务阶段的学制尽快统一为“六三”学制,在“十五”期间过渡完毕。
三、关于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由各级政府分担的机制,加强国务院和省、地市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问题
《报告》中建议要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是十分必要的。广大农村特别是二、三片地区的农村自然条件差,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低,支撑义务教育的能力薄弱。由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和经费负担主要在县、乡、村三级,而二、三片地区相当多的县是国家级或省级贫困县,保吃饭都困难。乡一级财政又是各级财政中最薄弱的一级。这种责任与财力的不一致,导致经济基础薄弱的农村地区特别是国贫县、省贫县义务教育困难很大。支持地方发展义务教育是中央义不容辞的责任。从1995年开始,国家设立了“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款,中央财政拨款39亿元,支持贫困县义务教育的发展。国家计委还设立“扶贫教育工程”,从1995年起累计投入9•l亿元支持贫困地区的小学建设。“十五”期间,中央和省级政府将增加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的投入。“十五”期间继续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扶贫教育工程”,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将比“九五”期间增加。同时要求省级财政也要增加专项经费的投入。在增加中央对地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同时,还必须强调地方对义务教育的责任。
四、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和费改税问题
《报告》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论证教育费附加改为教育税的问题,改前抓紧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征收体制。
长期以来,教育费附加不能足额征收,在管理和使用上也存在许多问题,改革势在必行。据统计,1999年各地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162.46亿元,比上年减少1.55%。各地均反映实征占应征的比例很不均衡,占50%以下的近三分之一,最少的只能征到33%。所征附加大部分能保证按规定使用,但少数地方也存在以此抵顶财政拨款的现象。
我们认为,彻底解决教育费附加征收不足和被挤占挪用问题有效途径是进行税费改革。在改革中,探索用于教育方面的费用征收规范化的方式,使教育方面的投入得到保证。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制定税费改革的方案时,将充分考虑教育费附加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细致论证,周密设计后报国务院决策。在未改为“教育税”之前,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确保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保证全额用于教育。
五、关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教育集资问题
《报告》提出,由于经费严重不足,全国中小学现有危房面积约1300万平方米。学校危房在二、三片地区比例仍然很高,有的达到10—15%以上。《报告》指出:“近年来,农村教育集资不能依法进行。有的文件规定全国暂停教育集资,有的文件要求将教育集资收归省有关部门审批,致使农村中小学校舍的修建和危房改造受到影响。”建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校舍修建和危房改造应纳入城乡基本规划,增加农村中小学的基建投入”。“对于农村教育集资,应依法予以支持”。“中央和省级财政拨出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近年来,各级政府为消除中小学危房尽管做了大量的工作,危房面积有所下降,但由于全国中小学危房主要集中在经济落后的农村贫困地区,财政困难,办学经费严重短缺,对中小学校舍的维修和危房改造没有足够的财力保障,中小学危房问题很难在短期内解决,加之学校没有富余校舍,相当一部分学生仍旧坐在危房里上课,对师生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1999年中国教育事业统计》资料表明,全国有202个县(占全国县数的13%)小学危房面积超过3%,全国有253个县(占全国县数的16%)中学危房面积超过了3%。主要分布在广西、甘肃、贵州、江西、内蒙、四川等经济不发达的“三片地区”。城市中小学校舍的新建、扩建已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中,农村则一般都未列入。
根据我国穷国办大教育的国情,在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解决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修缮和校舍不足问题,还要坚持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因此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鉴于目前农民收入增长较慢,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具有特殊重要意义。近年来中央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作出了一系列部署。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规定: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在农村进行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200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9号)规定:“除农村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外,今年继续停止审批农村教育集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服从大局,坚决贯彻中央通知的要求。同时,按中央通知精神,在农村税费改革地区,督促各地将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其他地区仍然采取适当措施集资改造中小学危房,但要注意从实际出发,不要过多增加农民负担。为了加快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步伐,将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中小学危房的改造,其中对贫困地区,中央将适当予以资助。
目前,农村初中校舍不足的问题仍然突出,一些县初中平均班额80多人。2000年前后正值初中入学高峰,据测算,2001年全国初中学龄人口将比1998年增加1300万。教育行政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将通过多种措施来缓解初中入学高峰带来的压力,尽力新建校舍以保证适龄儿童入学。减轻农民负担和发展农村教育事业都是事关农民利益、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的大局,应处理好两者关系。
六、关于保证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努力提高教师素质问题
《报告》提出,中小学教育经费实行县、乡级财政切块包干的管理办法,使得乡镇管理的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发放完全依赖于乡镇的财政状况和乡镇领导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因而无法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报告》建议,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发放的责任由乡一级收到县一级,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贫困县教师工资当地负担不了的部分,国家级贫困县应由中央财政确保,省级贫困县应由省级财政确保。
近年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解决拖欠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制订并采取的一系列政策与措施,对解决或缓解这个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大面积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势头不仅没有遏制,反而不断发展、蔓延,近几年来更是呈愈演愈烈之势。
拖欠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有诸多原因,但最关键的是农村教育经费投入体制问题。八十年代中后期,我国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明确基础教育的办学责任在地方,但许多地方尤其是农村,由于经济底子薄弱,发展相对缓慢,县、乡财政困难,因此,农村基础教育缺乏有效的财政保障机制,财政拨款常年难以到位,导致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最近提出的确保工资按时发放的要求,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2000年6月21日,财政部、人事部和中编办制定了《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在全国各地行政单位推行。《暂行办法》规定,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暂行办法》的实施范围是全国各地的行政单位,考虑到近年来拖欠教师工资的严重性和保障教师工资的重要性,三部门在印发《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地在试点中已经对教师及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应继续实行;能够在7月1日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应与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同步实行;来不及实行的,应在保证公务员工资按时发放的同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并积极做好在10月1日统一发放教师工资的准备工作。下一步,我部将配合财政部等部门根据文件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组织实施。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按义务教育法规定,强化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时,要从“科教兴国’’的高度出发,优先考虑义务教育投入,认识到保证教师工资是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要将保证教师工资发放列入考核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特别是财政部门负责人是否完成其工作任务的主要指标。凡财力能够满足发放教师工资却没有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县乡,应追究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和财政负责人的责任。(二)建立教师工资专户统一发放机制。1•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建立教师工资专户。2•县级财政按教师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工资额,并划人教师工资专户,乡级负责发放到人。3.县级财政收入和各项补助,应首先按工资额划人工资专户,确保工资发放有相应的资金来源,其次才能考虑安排其他支出项目。为了保证对工资发放的领导和监督,各省级财政厅将设立工资发放领导小组,厅领导任组长,负责全省教师工资发放专户的建立、财力的测算和调剂、资金的调度、工资发放情况的检查监督等。(三)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建立教师工资专户以后,省级财政要对财力不足、教育投入无法保证的县级财政,实行专项转移支付办法,将补助财力直接划入县级工资专户。教师工资实行专户发放后,资金调度有困难的省级财政,将由中央财政调度必要数量的资金保证其工资发放的需要。此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新增部分,首先要用于发放工资。对个别省级财政工资性支出占财力比重过大,难以对所辖困难县级财政进行调剂的,中央财政作为个案,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加以解决。(四)优化教师队伍,提高办学效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定编定岗、分流富余人员人手,进一步严格教师管理,控制教师人数,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为了改革师范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我部针对师范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高师院校总量不足,中师学校布点过多,办学层次重心偏低,布局结构不够合理,规模效益不够高等问题,对师范院校布局结构进行了调整,从城市向农村、从沿海向内地逐步推进,由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过渡。发展高师院校规模,稳步压缩中师学校规模。到2010年,新补充的小学、初中教师基本分别达到专科和本科学历。同时,我部将继续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素质。建立中小学教师五年轮训一遍的制度,在全国选拔培养100万名中小学骨干教师,其中1万名由我部组织国家级培训。仅国家级培训就安排专项经费1亿元。
为解决中小学教师分布不平衡,城市局部超编与广大农村尤其是边远地区教师严重缺编并存的问题,我部拟尽快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在主要依靠师范院校毕业生补充师资的同时,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面向社会招聘优秀人才任教,尽可能多地吸收非师范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中小学任教。打破“教师单位所有制”和“一校定终身”的局面。根据城乡中小学教师余缺情况,通过以县镇中小学教师向农村流动为主,辅之以派遣和鼓励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和定期任教等措施,缓解边远农村中小学的师资需求。继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优秀中学毕业生报考师范学校,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解决部分边远农村中小学教师“招不进,分不去”的问题。制定具有导向性的优惠政策,鼓励教师和毕业生到经济不发达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任教。如:凡到边远、艰苦地区以及乡(含乡)以下学校工作的中等专业以上学校毕业生,可以直接定级,定级工资标准比同类人员高1—2档。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鼓励和支持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利于吸引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从教和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政策。
关于代课教师问题。1992年,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当公办教师短时间补充不上时,可以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严格考试,聘请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教师资格的人为临时代课教师。聘请临时代课教师要签订合同,明确规定聘期、权利、义务和待遇。在千方百计保证农村学校师资需求的同时,坚决清退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自行录用的所谓的“计划外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教师的入门资格,通过教师资格的严格审查和依法认定,将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调整出教师队伍,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实行教师聘任制,通过聘任淘汰不合格教师,同时吸引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包括取得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从教。因此,代课教师问题,将不再按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办法解决,而是随着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的实施,通过改革教育系统的用人制度,从根本上解决。
七、关于控制农村初中生辍学问题
近年来农村初中生辍学率不断升高,原因确如《报告》所分析的那样。对此,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加大工作力度,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继续加强义务教育法制宣传工作,明确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有关方面应尽的法律责任,建立各自目标责任制。(二)各级教育督导部门配合人大、政协机关经常深入乡镇、学校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结果作为综合考核干部的依据。(三)严格控制中小学乱收费,减轻农民经济负担。农村中小学采用黑白版教材,也允许用旧教材。学校不得统一组织订购教材以外的教学辅助资料。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代收各种费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杂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四)学校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并由当地政府负责给予一定的补助,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五)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全面推行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不得以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加强师德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歧视后进生和强制学生退学。(六)我部和农业部拟联合印发《关于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指导意见》,提出在保证执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的前提下,调整部分教育内容,在农村初中引进“绿色证书”教育,对学生进行一定的现代实用农业技术教育。还要结合农村教育实际,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既为学生升学奠定基础,又为学生将来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大力推动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促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
八、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教育问题
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党中央、国务院加大了对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教育的扶持力度。‘‘十五”期间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重点扶持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的义务教育。2000年4月,国家启动了“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为确保两个工程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与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央组织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V1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作为试点,东部地区有关铡省(直辖市)各选择100所学校、计划单列市各选择25所学校,与对口支援西部地区有关省(自治区)选择的相应数量的贫困地区学校,结成“一帮一”的对子。西部大中城市支援学校数量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受援学校的相应数量和对口支援关系,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受援地区原则上应是2000年前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选择受援学校以义务教育阶段为重点:集中支援相对薄弱学校。2000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召开了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座谈会。我部还提出10项加强西部地区教育的措施,其中包括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的教育实行政策倾斜、给予资金援助、帮助培训师资、开展远程教育、举办内地民族学校或民族班、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等。国家民委还采取措施加大对10万人口以下的22个少数民族的扶持力度,帮助他们尽快实现“两美基”。在全国倡议发起的“兴边富民行动”中,把民族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围绕西部和边境地区的教育发展问题,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调研工作。
针对当前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推动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一)“十五”期间“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将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山区、牧区和边境地区列为重点地区,予以重点支持。(二)发展高寒山区、牧区和边境地区的寄宿制教育,提高寄宿制学生的生活费,提高入学率,除低辍学率。(三)采取特殊政策,吸引和稳定少数民族地区、山区、牧区和边境地区的教师,加强对在职教师的培训,努力提高这类地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四)建立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远程教育网络。为保证上述各项任务的落实,中央有关部委在“十五”期间继续保留现有几项相关专项经费(老、少、边、穷地区义务教育补助专款每年2500万元;特殊教育补助专款每年500万元;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金每年3000万元;民族教育补助专款每年1000万元等),并努力在现有基础上加大补助力度。目前,我部和国家民委正筹备召开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进一步研究解决当前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教育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地区教育问题,我部已决定,对广西边境地区列入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项目县,适当增加经费,支持每县新建或改建一所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支持广西边境地区建一所特教学校。今年秋季选派部分初中教师到内地民族师范班学习。
九、关于三峡库区学校搬迁经费缺口问题
《报告》提出。重庆三峡库区学校搬迁重建需投资15.3亿元,而补偿资金仅3.5亿元,缺口很大,需要国家增加补助。三峡工程是国家重点工程,库区学校搬迁应服从这个大局。近年来三峡库区移民开发区确定了“移民先移校,移校为移民”的工作思路,在移民迁建过程中,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对口支援三峡工程移民,从资金、物资、教学仪器、设备等方面对三峡库区学校迁建给予了很大的支持。据国务院三峡办统计,截止1999年底,全国共支援三峡库区学校搬迁和建设希望工程学校422所,支援资金11187万元,有力地促进了三峡库区的学校迁建。有关三峡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是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淹没实物指标进行测算的,并已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批准切块包干到湖北省和重庆市。三峡库区各类学校房屋搬迁补偿投资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房屋补偿3.52亿元,另增加学校增容补助约0.59亿元,建房特殊补助约0.37亿元;二是搬迁补偿0.29亿元,按受淹学校房屋每平方米27元计算;三是基础设施补偿约4.01亿元,此项费用列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使用。这三部分费用合计为8.78亿元。今年,国务院三峡办将进一步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的协调,加大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学校搬迁的力度。
十、关于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问题
企业举办中小学是历史形成的企业办社会的一部分,几十年来办学企业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做出了很大贡献。有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今天,企业办社会已严重影响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应根据十五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但我国企业举办中小学不仅数量多、分布广,而且办学背景、规模、效益、质量及办学企业现状也千差万别。因此,解决企业办中小学问题,要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的要求,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步实施。要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和国家财力,区别不同情况,有步骤地分类加以解决。
1995年,国家经贸委、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卫生部、原劳动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开展了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试点,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是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文件强调,学校移交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要保持平稳过渡,不得影响学生上学,不得降低教学质量,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要予以保证。对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要继续加强对学校的管理,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目前,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不断实践,采取多种形式分离,有的地区和企业效果比较明显。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