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法》将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义务教育学校提供安全保障规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政府应该负责将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列入工作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教育部门与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协作配合,进一步深化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通过治理,改善学校周边的交通治安环境,为学校安全稳定发展和师生的安全与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条件。1992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学校周边环境提出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或房墙构筑建筑物。校园周围的建筑不得影响学校教室采光、通风。对已经造成影响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要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治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的污染(包括噪声)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设立精神病院、传染病医院。对已经造成危害和影响的,应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或搬迁。按照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在学校门前和两侧不得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学校所属地域内放牧、种植作物、打场、堆物、取土、采石。严禁在校园内建造、恢复祠堂、庙宇、坟茔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罚或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还应与学校建立治安管理联系制度,在校园周边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学校周边设置完善的警示、限速等交通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