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保护未成年人奠定更坚实基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8-0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经过三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许多重大修改,呈现出许多新亮点。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明确政府保障儿童权利的责任

  新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四大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及参与权。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明确了政府保障儿童权利的责任。

  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新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

  新法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新法还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翟晋玉)

  来源: 中国教师报
责任编辑: 李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