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了全面的规定,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走上了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03年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2003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执法检查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被正式列入立法规划。
2006年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06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2008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组于6月上旬和中旬分赴内蒙古、辽宁、江苏、湖南、贵州等省区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黑龙江、福建、山东、重庆、陕西、甘肃等省市人大常委会对当地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