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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声涛:从实际出发探索研究中国的合作社发展模式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1-1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2008年10月27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声涛审议时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很好,我非常同意吴邦国委员长所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这句话讲得非常准确,入木三分。

  他说,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到现在,有一年多的时间了,根据报告里讲的到今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58000多个,占到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三分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一年了,还有三分之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登记、领取法人执照。我认为认识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中国的农民确实缺少合作的意识,再加上解放以后,搞过合作社,搞歪了,成为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了,所以大家思想上有一个“恐合症”,一提合作社就认为又要走老路了。另外,我们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有一些人以为就是由政府来办,致使一些合作社并不是真正的民办、民有、民受益,这是认识问题,既要防止“恐合症”,又要防止政府包揽。

  二是中国有中国的特殊情况,要从实际出发。我去过很多国家的合作社考察过,中国有供销合作社,当然它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好在这几年正在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供销合作经济的路子。比如任命干部,现在不要说供销社的负责人,就连协会会长也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层一层去批,所以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索研究中国的合作社发展模式。

  三应设立合作社法人。合作经济,它不是国有经济,也不是非公有经济,它属于集体经济范畴。应该有一个合作社法人,它注册登记的时候就是合作社法人,这样有别于一般企业法人和私人经济。如果说把合作社法人定下来以后,国家要有一个明确的政策支持。上次常委会的时候我也做了发言,我建议换一种思路研究农民增收问题,其中我就讲到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生产合作社、加工合作社、销售合作社,尤其是合作社办的加工、销售企业国家要给补贴,补贴的部分应该量化到社员头上,变成社员股份,不可以分走,但可以分红。这样农民除了销售实物的收入外,国家扶持的股份还可以分红作为收入,也使企业和农民变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8-11-13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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