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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发展好合作社要处理好政府和合作社、能人和社员的关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2008年10月27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审议时说,我认为这个报告写得非常好,特别是后面的五条建议切中了当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害。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当前解决城乡二元经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形式,就是小农户如何对接大工业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方式。在我们国家,发展大农业就是两条路,一是土地兼并,搞大农场;二是合作制把小农户连接起来,否则,一家一户的小农户是无法对接工业化大市场的。所以从解决中国经济二元结构和当前着力推进农村改革的出发点看,更好地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推动农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对这部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结合执法检查报告的五条建议,她提了几点建议。第一,要发展好专业合作社,就要处理好两个关系。第一个关系,政府和合作社的关系。我们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特别容易政府包办,拔苗助长,不充分尊重农民自己的意愿。合作社应该是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正确处理政府和合作社的关系,关键是对农民进行引导和培训。要加强培训是非常重要的,向农民宣传真正的合作理念。第二个关系,能人和社员的关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在一群人中有一个核心人物,但是这个能人如果没有服务意识,没有带领大家共同致富的意愿,很可能就会控制这个合作社,利用合作社寻求政府的政策支持,钻政策支持的空子,为少数人谋利。可能就是一个股份制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打着合作社的旗号进行活动。如果是这样,就会面临更大的问题,税务机关也会因为这个原因不敢在税收上给予合作社更多的优惠。所以如何防止合作社违背合作制度而变成股份制企业,这是我们要做的工作。

  第二,如果要想保持合作制的本质,最关键的问题是坚持一人一票和按服务返还利润。我们的合作社法是60%的利润按服务量返还,税务机关应该严格地控制分红方式。现在我看到农委在调查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就是有些大户的比例太低,希望提高比例,凡是提出这个要求的人就是想控制合作社,所以应该控制社员在合作社中的资金比例,严格遵守利润按照服务返还的原则。

  第三,报告中谈到了关于金融合作的问题。真正搞合作的话,必须是生产合作、销售合作、信用合作结合在一起,这样才能真正给农民带来合作经济的利益。我不太同意一部分人搞一个生产合作,一部分人搞一个销售合作,一部分人搞一个信用合作。我们看发达国家,比如韩国农协下面的合作社,实际上就是既搞生产,也搞信用合作,社员们还集中在一起买种子、买化肥,这样买卖东西的时候才有谈判的能力。所以我们发展合作社的时候,应该是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结合在一起。50年代的时候,我们是三大合作,现在这三大合作全都不存在了。生产合作重新起头了,供销社虽然叫供销合作社,但是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社了,管理人员都是国家事业单位的人,并不是合作社自身的代表。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现在就是股份制商业银行,而且也回不到信用合作社了。在信用合作上,要坚持的原则就是只能吸收社员的存款,然后在社员之间贷款,这样才能防止吸收外面的存款而引致风险。如果合作社不吸收社员以外的存款,又要贷款的话,哪有这么多资金?我认为合作社应该作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户,获得批发的资金,合作社的社员互相之间是了解的,由他们评定谁贷多少钱,用合作社对接商业性的金融机构,我认为这是未来信用合作的出路。在国外可以做到层层合作,形成一个大系统的合作银行,如德国的农业合作银行、法国的农业合作银行,都走出了这条路,但是中国已经走不出这条路了。我认为,中国如果想搞合作金融,又想防止风险,又想防止官办的话,就要做比较基层的信用合作,成为正规商业金融机构的一个贷款零售机构。

  第四,如果鼓励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结为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话,国家应加强对其的指导和监管,并要形成一个体系。我有一个大胆的建议,我认为供销合作社是唯一剩下来的一个管理机构,希望供销合作社能够转制,转制成合作经济的监管机构。已经商业化的股份制供销社不是真正的供销社,就让它走股份制道路,到工商部门注册,让工商部门管理。防止有些人挂着合作社的牌子不做合作社的事,这会导致国家机关不敢给予真正的合作社以支持。既然有供销合作社现成的队伍,就把他们变成真正的合作经济的监管机构。为什么不让农业部来管?因为合作经济牵涉到很多事,比如信用、销售、农业生产,如果有一个专门机构进行监管的话,对于专业合作社形成系统和规范更有利。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8-11-07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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