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31日至9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任组长,韩启德、周铁农副委员长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云龙任副组长。检查组分为3个小组,各小组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2-3人和全国人大代表1-2人组成。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陪同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组分别到河北、宁夏、安徽、江西、浙江、广东等省区,听取了各地政府和农业、发改委、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工作汇报,考察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委托内蒙古、山西、黑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西、重庆等9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的进展情况,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进一步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切实改进执法工作,解决法律实施的难点问题,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同时,通过执法检查让广大农民了解这部法律的基本内容和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3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引导、支持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施行,为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进程,建立农民稳定增收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创建的自我服务的经济组织。
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随着中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据国家工商局统计,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依法新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近6万家,入社成员77万多人(户),入社农户成员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农户高出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