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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日图:越是在经济困难的时候越应注重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1-1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图为全国人大常会委员乌日图在分会上发言。(中国人大网 李杰摄)

    中国人大网讯  20081226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乌日图审议时说,我也参加了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法律颁布前后,社会上的反映比较强烈,包括我们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劳动合同法也有着不同的看法。本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在颁布当年就进行了执法检查,充分说明常委会对这项法律实施的重视。对此,我再谈点看法。

    劳动合同法只是规范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说白了,就是用书面的形式来确定一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事实上存在的劳动关系。现在有一些不同意见,是对劳动合同法文本里面装的内容有一些意见。比如其中涉及到合同的期限问题、劳动报酬的问题、社会保险的问题。严格地讲,在这部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内容,绝大多数都不是这部法律本身新制定的,而是在这部法律之前已经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行政规章中已有的规定。例如,在检查、调研中一些地方反映的社会保险问题,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而是以前就颁布的劳动法还有有关条例和国务院的规章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只是把这些内容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一项内容进行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新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费用只有三项:一是合同到期以后,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试用期的工资。三是加班工资。除了这三项,其他所有的规定,都是以前的劳动法、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的。有一些企业在这部法颁布之前就没有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有关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没有按照已经有的法律法规给职工支付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没有在加班的时候按照规定给职工支付加班工资。他们把这些劳动成本的增加都看成是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带来的,这是不对的,实际上这是少数企业的违法成本。社会上有一些误解,说劳动合同法的颁发增加了多少企业用工成本,实际上没有说得那么严重。在广东、上海、浙江和国家有关部门,就关于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新增的劳动力成本都有调查的数据。这些数据都充分说明一个观点,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增加了劳动用工的成本是事实,但并不高。问题在于,劳动合同法出台的时期,刚好赶上今年国内、国外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了困难,生产资料等其他各种成本增加,叠加在一起,使社会上产生了劳动合同法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一些企业关闭、破产的说法。

    他说,我有两个基本的观点,一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权益是基本权益,是保障职工基本生存的权益,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涉及执政党地位的政治问题,要高度重视。越是在经济困难的时候,我们越应该注重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

    二是,劳动合同法涉及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有关政策等等,确实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比如社会保险,在检查中多数地方都强烈反映,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难以承受数额较高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社会保险关系不能接续,职工没有参保积极性等,报告已经反映了,希望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总体上来讲,还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我赞同这个检查报告。(李杰)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1-12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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