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法》颁布实施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5-1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科技立法是实现党和国家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的政策意志和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科技法制与国家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同步推进,并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科技发展战略的调整而逐步深入和完善,为我国科技发展和全社会科技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1987年6月23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技术合同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发布了多项配套法规文件,对于推动知识形态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换、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起到了关键作用。

    1993年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确立了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规定了国家推进科技进步的方针、基本制度和保障措施,使党和国家有关科技进步的正确主张与政策上升为法律,为我国科技法制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科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宗旨,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要求,对新时期科技发展作出全面规定,内容涉及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自主创新的政策保障、科技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并重点突出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政府促进科技进步的职责、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科技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激励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等内容。

    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基础,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科技法律法规。在鼓励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方面,1996年颁布实施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9年《合同法》吸收1987年《技术合同法》的内容,为技术交易活动提供了法律规范。在保护科技创新方面,《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发明创造者权益予以全面保护。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8日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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