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上旬至5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分为6个小组,分赴辽宁、上海、江苏、安徽、湖北、广东和四川七个省市进行检查,并委托北京、天津、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南、重庆、陕西等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当地科技进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吴邦国委员长作出重要批示。他指出,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是今年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要通过执法检查,督促有关方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把它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来抓,加大科技投入,加强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的研发,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努力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抢占技术制高点,掌握发展主动权。
科技进步法1993年颁布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7年和2003年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好的反响。2007年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科技进步法进行了全面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