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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立法:承上启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002年立法盘点

乔晓阳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8-1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审议了26件法律案,通过了16件,10件留待今后继续审议;审议通过了4件有关刑法条款的法律解释,8件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2002年是九届全国人大任期的最后一年,也是立法工作进展显著、成果丰硕的一年。

  这一年,立法任务繁重,工作难度大,质量要求高,最大的特点是承上启下。一方面,按照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之初确立的目标,即在本届任期内要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列入5年立法规划的立法项目,要努力抓紧完成;另一方面,要创造条件,开创新的局面,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我国的法制更加完备,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创造条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宪法统率下,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以及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组成的统一整体。这个法律体系是否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各个法律部门中的基本的、重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一年来,制定、修改和审议的法律,在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中都处于重要的地位。在宪法相关法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是一部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权力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的立法议案,在总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实践经验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工作机构完成了监督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已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进行了初步审议。

  加强民事立法 促进经济发展

  在民法商法方面,审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有利于保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农民对土地和农业生产的投入,有力地推动农村和农业的发展,维护农村的稳定。在多年来我国民事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和民事活动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各类民事关系的民法典草案,在常委会领导的亲自指导下,经过大量的调查论证和紧张的起草工作,已经提请常委会进行审议。

  在经济法方面,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农业法、草原法、水法,制定了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重要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制定和农业法、草原法、水法的修订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保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开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局面。对保险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修改,是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承诺的又一重要举措,保证了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同时,政府采购法的制定,既有利于规范政府财政资金的支出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又为我国今后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参与政府采购规则的制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进一步完善行政、刑事、社会法律规范

  在行政法方面,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已经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了两次审议。通过制定这部法律将会有效地巩固行政审批改革的成果,削减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程序,转变政府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政府管理的水平。行政许可法草案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基础上,下届任期内有望通过,并为今后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准备了立法条件。还制定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全面规范民办教育事业,连同已经制定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挥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先导性全局性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还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连同近两年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把我国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法制建设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还制定了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了测绘法和文物保护法。

  在社会法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继修改工会法、制定职业病防治法之后,又制定了安全生产法,强化了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刑法方面,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四)。还对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活动、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以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门作出了法律解释,充分发挥了法律打击犯罪、保障公民人身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作用。适时地对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作出法律解释,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要部分和重要特点,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法制的统一。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来源: 中国法制信息网 2003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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