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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镇东:基层工会维权难 工会干部易遭打击报复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0-3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人民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常红、高星、张海燕)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今天下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执法检查情况。他表示,目前基层工会维权难仍较突出,一方面是有的工会干部是企业经营者的近亲属,有的工会干部在维权时容易遭到打击报复。

  黄镇东在报告中详细介绍了贯彻实施《工会法》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其中基层工会维权难仍较突出。他说,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同时也是企业的雇员,在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保住自己的“饭碗”,常常表现无奈。企业工会干部大多是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有的则是企业经营者的近亲属,这种情况造成工会干部很难真正代表职工维护权益。工会干部维护职工权益时容易遭到打击报复。有的企业避开或者违反工会法中有关保护工会干部的规定,找借口解雇敢于维权的工会干部,或者虽然不解雇,但用其他手段使工会干部无法再在本企业继续工作。由于缺乏对工会干部自身权益的有效保障,使得他们不敢维权,造成工会凝聚力、影响力不强。

  针对当前基层工会维权难的问题,黄镇东在报告中说,这既有不敢为的问题,也有不善为、不会为的问题,这是造成基层工会作用发挥不够、凝聚力不强的重要原因。他建议,各级政府和工会要在努力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的同时,增强基层工会的维权能力,提高维权水平。一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干部的培训。各级工会要因地制宜,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对基层工会干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工会工作方式方法、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二要完善对基层工会干部的保护措施。近年来各地为维护基层工会干部的权益,探索了一些新做法。有关方面要总结各地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出台一些有效措施,加强对基层工会干部权益的保护。三要探索维权工作的新路子。认真研究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在人员配备、工作关系上存在的依附企业、不敢和不善于维权的问题,积极探索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工会干部配备和工作机制。

  另据了解,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颁布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明确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可以说,“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企业近亲属担任工会干部的问题。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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