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常红、高星、张海燕)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今天下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执法检查情况。据统计数字显示,近四年来,全国清偿拖欠工资取得可喜进展,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清偿665.43亿元,涉及职工1670万人。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贯彻工会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政府和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报告显示,各地针对劳动关系实际状况,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努力构建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平台。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三个环节,推动劳资双方平等协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全国先后开展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22个省份制定了集体合同法规或规章。二是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全国省、市、县三级普遍建立了政府、工会和企业协会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加强劳动关系立法、推进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解决工资拖欠等方面工作,紧密协调配合,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着力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第一,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05年至2008年,各地连续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其中,2008年有20个省(区、市)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达15%。第二,加大执法力度,遏制工资拖欠。经过4年努力,特别是去年,通过对“三无”(无资产、无主管、无实体)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进行集中攻坚,基本解决了2004年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职工工资历史拖欠问题,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清偿665.43亿元,涉及职工1670万人。同时,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都在全国范围内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第三,加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建设。12个省份颁布了工资支付法规,29个省份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绝大多数地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监控,大范围拖欠工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