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为什么修改《工会法》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0-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修改1992年《工会法》的主要原因

  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工会法》,对于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履行各项社会职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1992年《工会法》制订时我国还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工会法》客观上不能不受历史条件的局限。特别是随着近些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变化,1992年《工会法》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对工会工作的要求:

  一是1992年《工会法》带有明显的按所有制立法的痕迹。一些条款的规定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当前大量涌现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中的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以及开展工会活动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制约并妨碍了这些企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和工会活动的开展。

  二是没有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变,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需要强化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三是缺乏对工会干部的保护性规定。1992年《工会法》对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权益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缺少制约措施。严重影响了工会干部的积极性。

  四是没有规定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致使违反《工会法》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影响了《工会法》的贯彻实施。

  五是各地制定的《工会法》实施细则或办法需要统一作出规范。党中央近年来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确认和保证实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客观上要求工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这一切都要求修改1992年《工会法》。

  ●修改《工会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并强调工会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保护和调动职工主人翁积极性。此外,《工会法》对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手段也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放宽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会员不足25人的也可以建立或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增加了上级工会可以指导和帮助职工筹建基层工会的规定,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规定了乡镇、街道职工可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三是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增加了对工会干部履行职责给予法律保护的具体条款。对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对基层工会专兼职干部劳动合同期限作了保护性规定,规定了侵犯工会干部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

  四是强化了对工会经费的收缴及经费财产的保护力度。规定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均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针对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行为,增加了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对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等行为规定了法律救济渠道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是明确了《工会法》的执法法体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规定了违反《工会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修改《工会法》的重要意义

  《工会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它的重新修改、颁布实施为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工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基本职责,加大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工会的改革和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 12351维权热线网 2004-10-15
责任编辑: 李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