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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工会法》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0-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什么是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追究法律责任必须以违法行为为前提,以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为依据,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证,并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授权的机关负责予以追究,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行使这种职权。

  按照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一般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什么是工会的诉权?

  诉权是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诉权不是随便什么人都有的,只有国家法律赋予了其这项权能时才具有。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会的诉权,赋予了工会独立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确立和诉权的确认,使工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它保证了工会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与其他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当职工或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可以以一个独立的主体资格诉诸法律,参加诉讼活动,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会法》的执法主体有几种?

  执法主体通常是指执行、适用法律的专门机关。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法的执法主体有三类;其一是人民政府;其二是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其三是人民法院。当工会与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发生争议或纠纷,或者当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活动中遇到违法或侵权行为,致使法律所规定的工会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就可通过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制裁违法和犯罪人,使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保障。

  ●侵犯职工结社权和工会组建权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工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凡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侵犯职工结社权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妨碍工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为促使工会干部大胆履行维护职责,《工会法》第五十一条对工会干部做出了保护性规定:(1)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2)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工会委员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职工参加工会活动和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是职工和工会干部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和工会干部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在具体工作中,对于这两种处罚究竟适用哪一种,应征求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职工或工会干部的意见。如果职工或工会干部本人还愿意回原企业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原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这里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如果职工或工会干部本人不愿意再回原企业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在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工会干部每满一年工龄给予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之外,再给予职工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妨碍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依法享有组织职工参加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参与劳动争议、工伤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等一系列权利。为保证工会的权利得以落实,《工会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三)、(四)项明确规定,对于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妨碍工会参加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从法律上讲,“依法处理”有多种情况,对于给职工和工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民事赔偿;对于拒不改正的,除给法人单位以行政处罚外,应给予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侵占工会经费财产拒不返还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是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履行工会组织各项社会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保障。《工会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同时,针对一些单位蓄意拖欠、拒缴、截留工会经费和随意调拨、挪用工会经费和财产等问题,《工会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根据这一规定,工会对侵占其经费财产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侵权人不仅应返还被侵占的工会经费和财产,还要对其违法行为给工会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工会工作者违反《工会法》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工会干部在依法享有一系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工会干部不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给职工和工会组织造成了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工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对工会工作人员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损害了职工和工会组织权益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追究其责任:一是对实施了违反《工会法》的违法行为,情节不严重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二是对实施了违反《工会法》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三是实施了违反《工会法》的违法行为,造成职工和工会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对实施了违反《工会法》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 12351维权热线网 2006年07月21日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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