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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立法”当为“民生立法”让路

作者:姚丽萍 责任编辑:李天扬 赵红玲 刊播登载单位:新民晚报 推荐单位:上海人大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6-0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5年内,地方立法如何贴近民生,中看又中用?本市“5年立法规划征草案”正在征询市人大代表的意见,一种普遍的看法是:为改善民生提供法制保障,是立法“第一要务”,“部门立法”当为“民生立法”让路。这中间,恐怕要达成3个共识。

    5年时间有限,立法项目众多,究竟该怎么“先来后到”?毫无疑问,“民生立法”先行,这应该是法规立项的首要原则。公交优先、促进就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防震减灾、社保资金监管……这些项目“赶早不赶晚”。它们的共同点是:均与民生密切相关,由人大代表提出立法议案,而且,公众关注度普遍较高。与此相对,一些行政部门提出的立法项目,要调整的利益关系并非都涉及当务之急,更多的可能是部门权限划分,如此“部门立法”可否“缓一缓”?此其一也。

    “执法难”或许会长期存在,但并非一定不可避免,若从立法的角度考量,地方性法规究竟怎么“立”,才能提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001年,市人大代表、君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钱丽萍提出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议案,上周,这部立法终于进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遗憾的是,如今立法草案,已与代表的“立法初衷”相去甚远。为何会发生如此“错位”?一个原因是,“部门立法”的痕迹太重,法规草案几乎成为行政部门“权力分配”的一种方案。“部门立法”的弊端,可见一斑。“电子商务”类专业性强的立法,不妨多请专家学者参与,以便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需要强调的是,专家一定是“真专家”,而不是“伪专家”。“真”、“伪”不是指水平问题,而是态度问题,在于究竟是为“公众利益”代言,还是为“部门利益”代言?其此二也。

    “装饰性立法”通常是“部门立法”的一个副产品,它中看不中用,也为“执法难”埋下祸根,必须力避。事实上,各行各业都要立法,各个行政职能部门都希望有部法规“撑腰”。但如果每一部国家大法都要配备地方立法,每一部地方立法都要依靠政府规章才能执行,那恐怕也是一种悲哀。力避“装饰性立法”,是提高立法权威的需要,更是服务民生的需要。此其三也。(本文刊发于2008626《新民晚报》)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6月1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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