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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得改了

作者:庄永廉 责任编辑:孙艳敏 刊播登载单位:检察日报 推荐单位:检察日报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6-0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年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身的矛盾和缺陷日渐凸显,从九届全国人大到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成为三届人大代表接力呼吁的一个话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运用至今已有20年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次出现。

    1997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次被修订后的《刑法》写入,《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20年来,面对贪官日益复杂的犯罪伎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定,为避免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腐败分子因证据不足而逃脱法律制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喻为惩治贪官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20年来,它自身的一些矛盾和缺陷也日渐凸显,从第九届、第十届到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成为三届人大代表接力呼吁的一个话题。

    量刑过轻,易成贪官避风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好像一个‘口袋’,腐败分子想不起来、说不明白的,都可以戴上一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名。奇怪的是,当前有相当多的腐败分子不约而同地得了‘健忘症’,结果套上这么一个罪名后,其犯罪的量刑得以减轻。”2001年全国两会上,江苏代表团分组审议时,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南通市政协主席程亚民对该罪名提出质疑。

    “横财再多也只判五年刑,这是非常不合适的。”2004年全国两会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马鞍山市委书记丁海中给大家算了一笔账,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或受贿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相比之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较轻,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幅度单一,且量刑的财产数额“上不封顶”。也就是说,如果贪污受贿700多万元,就有被判死刑的可能,可对700多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最高只能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代表们认为,如果贪污受贿者足够“聪明”,与行贿者及其他涉案人员串通一气,将贪污受贿行为全部“成功”转化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事实,那么他们只会受到最多五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制裁。“如此一来,该罪名不仅愈来愈难发挥惩治腐败行为的作用,而且有可能成为腐败分子逃脱贪污、受贿罪处罚的‘救生圈’和‘护身符’”,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担忧地说。

    修改刑法,提高量刑幅度

    “该罪名的弊端不仅仅是量刑过轻的问题。”韩德云分析说,《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请注意对犯罪嫌疑人是“可以”责令说明来源,而非“一定”责令其必须说明来源。试想,在没有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情况下,在多数犯罪嫌疑人一概“闭嘴”对抗侦查的情况下,是否说明来源、如何说明来源由侦查机关自由决定,很容易因为执法尺度不统一,出现执法不力或执法过当的情形。韩德云代表建议,应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标准,提高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期。

    程亚民代表建议,修改《刑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条目时,应将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划分若干档次,分档量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以死刑。

    丁海中代表设计了新的量刑标准:在发达地区,以每50万元判一年有期徒刑,在非发达地区则以每30万元判一年,且刑期上不封顶。同时,司法机关在查处这类犯罪的过程中,要盯紧贪污受贿犯罪背后的犯罪,如伪证罪、包庇罪、妨害作证罪等,公检法通力合作,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

    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侯建伟给出了档次不同的刑罚幅度: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本文刊发于2008315《检察日报》)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6月1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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