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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震减灾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者:许跃芝 责任编辑:马立群 刊播登载单位:经济日报 推荐单位:经济日报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6-0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防震减灾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侧记

    十月的北京,秋高气爽。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中心里气氛热烈,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正在热议被首次提请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

    四川汶川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如何更有效地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三大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加快相关法律的修订成为立法机构关注的重点之一。

    十年前,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为推进和保障我国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不断提高,国家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有所增强。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防震减灾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防震减灾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此次修订草案在现行防震减灾法的基础上,重点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震后恢复重建等做了修改和完善,新增了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邹萍委员充分肯定了防震减灾法修正案,他说,法律修正案较好地把握了我国防震减灾工作发展的趋势,吸收并反映了近几年我国防震减灾活动的有益经验。尤其是在群防工作,农村民基和公路设施等抗震管理的制度,应急救援制度工作的细化,以及抗震要求和监管模式的完善,防震减灾行政处罚额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调整范围,健全了安全保障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显增强,对于加快我国防震减灾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的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他建议,明确规定必须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内容。这有利于各级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新形势下,第一时间掌握重大建设项目信息,从源头上解决重大工程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估即开工建设的问题。

    李传卿委员发言:这次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中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把这次对四川汶川抗震救灾的一些成功做法予以制度化,充实进草案中,我非常赞成。基于这样一个原则,我建议在第5条“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之后加上“发展和改革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具有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从改革和发展角度保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能力,将本法落到实处。

    乔传秀委员接过话题说,我认为这次提交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及时地总结了防震减灾工作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对四川汶川抗震救灾的成功做法,予以制度化、法律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为抗震救灾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倪岳峰委员对地震应对的时限有着自己的见解。他说,对于地震的应对,时限要求特别强,法律应当针对这个特点,强调实效性。比如,现在的条款在很多方面采用的是“立即”、“迅速”、“及时”的表述,这在时间上很难做出比较清晰的界定。我查了几个省的条例,也和法律一样,也要求“立即”、“迅速”、“及时”。我建议,对时效性的问题进行系统的要求,至少应当对于国务院和地方出台条例的时效性规范要做出明确要求,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王云龙委员说,草案第2章增加了关于“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建议,“防震减灾规划”改为“防震减灾工作规划”可能会更贴切。我们规划的是防震减灾工作,通过工作达到防震减灾的目的。

    乔传秀委员提出两条修改意见:第一,草案第15条特别规定了“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我认为这一条规定仅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范围有点窄,对规划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事项,还应当充分听取和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增加一个规定,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事项,应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第二,应当说,防震减灾工作监督机制建设十分重要,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草案第8章对各级政府以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在防震减灾中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一些明确规定。建议草案要总结这方面的实践经验,明确政府监督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应该增加社会监督方面的有关内容。

    委员们履行职责,集思广益,纷纷踊跃发表着真知灼见。

    2008年10月29,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通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后,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6月1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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