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27日,新修订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上一次审议通过,定于明年6月5日实施。这是我省目前最为严格的一部环保地方法规。
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经验启示我们,健全法制是环保工作的保障。因为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命令,在整个环境保护执行体系中具有引导、规范和制约作用。
一个时期以来,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滞后于经济增长,边治理、边污染的现象仍然存在,环保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不够完善和落实不到位,监测手段滞后,监管力量薄弱,“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问题长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太湖水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对此,为了进一步解决好太湖流域水污染问题,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太湖治污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最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最严密的监控体系。
现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已有十余年,很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太”、“铁腕治太”、“科学治太”的要求。因此,根据省委、省政府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及时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严格了治污标准、增强了治污手段、加强了环境监控、强化了治污责任,为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它的深层内涵在于:江苏“铁腕治污”的决心已经上升为法律。同时,这也充分证明江苏在“科学治太、铁腕治污”制度建设方面的勇敢探索,它为太湖治理提供了更长久、更富全局性的解决方案。整体上,这部法规凸显了江苏在太湖流域“实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最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最严密的监控体系”的决心和举措。
一个“严”字,贯穿了这部法规从立法宗旨、治理措施到法律责任的每一个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其严格程度已经大大突破环保执法现状。
例如:法规约束范围扩大到了苏州、无锡、常州和丹阳市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水质交接责任制、生态补偿、区域限批、分级保护制、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制等一系列新制度,体现了从严治理的力度;最高处罚额度从目前的10万提高到100万,开创国内对违法排污企业罚款的最高标准。赋予省政府在太湖流域制定更高环境标准的权力。条例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我省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我省可以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规定的法律责任更为具体严厉。草案中原有的处罚,上下限有10倍之大,新条例将多类罚款下限从5万提到10万、10万提到20万,从而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缩小自由裁量空间;为了彻底杜绝私设排污口偷排污水等行为,将草案中的经济处罚规定改为“直接封堵排污口”。
再如,“三严”标准首次写进法规。条例的总则中,就明确要求:太湖水污染防治要“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从而“控制和减轻太湖湖体富营养化,促进太湖水质根本好转”。这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下定决心,要还太湖一湖好水!
这部法规也充分贯彻落实了科学发展观。因为,用科学发展观来分析太湖地区的发展,太湖周边的环境容量和土地资源已经无法承载该地区如此密集的人口、产业和城市的增长。所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增长方式,是从源头减少太湖污染的科学之举。为此,条例以相当多的篇幅,细化了若干规则。如,第13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根据太湖流域水质保护和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需要,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第19条指出:“除污染治理项目外,对太湖流域下列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暂停受理,已经受理的暂停作出审批决定……”等等。
此外,为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条例以一系列创新、严格的措施,体现了对超标排污、违法偷排企业依法从重从快处罚的目的;为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条例特别强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治理太湖中的主体责任,同时按照“问责制”的要求,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明确了责任追究;还增加了公众参与、知情监督的内容,其中,不仅规定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可以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而且还硬性规定,太湖流域实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结果公报制度,水环境状况公报和水文情报预报每月至少发布一次。
当法律成为环境保护“保驾护航”后,治理太湖就拥有了更为刚性的规范,更为科学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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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亮点概览
■重罚100万
《条例》第60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是环保执法面临的突出问题。目前,太湖流域对违法排污的最高罚款额度是10万元。与企业违法排污、违法建设获取的利益相比,这样的罚款额度远远不足以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100万的处罚上限,将开创国内对违法排污企业罚款的最高标准,充分体现我省对太湖流域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的要求。
■区域生态补偿
《条例》第18条:太湖流域实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责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受害地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补偿资金可以由省财政部门直接代扣……
解读:一旦水质发生问题,苏州怪无锡、无锡怨常州……因为,水是流动的,政区是分割的,所以上下游之间,这样的抱怨或者说推卸总是在发生。没有责任交接和补偿制度,将无人为破坏环境承担责任。生态补偿说到底是个社会公平问题,有的地方和单位多占了环境资源,而有的地方环境利益受损害,生态补偿制度,则要求在他们之间进行平衡和调整。这是一项环境保护新政,突出强调了相关单位及所在地政府的责任。
■区域限批
《条例》第19条:在太湖流域,除污染治理项目外,对下列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暂停受理,已经受理的暂停作出审批决定……
解读:前不久,我省对苏北某地经济开发区及两家化工园区作出了“暂停审批其境内除污染防治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决定。这是我省首次动用“区域限批”政策。而在太湖流域,还从未使用过这一手段。草案中的这一条明确了适用“区域限批”的8种情形,这是我省第一次以法规形式,将“区域限批”这一环境行政管理手段固定下来。
■一级保护区禁设排污口
《条例》第46条: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设置排污口……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从事水上餐饮等活动……
解读:太湖流域要实施分级保护,其中太湖湖体、沿湖岸5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目前这个区域集中了各类新老建设项目,成为影响太湖水质的重要污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