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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重心从管理转向服务

周文菁 简工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通常在初审时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分组审议。然而,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时,却破例又增加了一次分组审议。这样的变化直接源自市民的意见:不久前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来自市民的190件来电来函,聚焦用气服务中的种种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据此作出决定。此次审议,法规的“命运”有了重大转变:立法的重心从管理转向服务。

    焦点之一:用气烦恼怎么解决?

    进展:新增用气服务与安全一章

    “现在的公共服务都采用计算机管理,缴费情况一目了然,为什么要我们保存两年账单?”“逢双月燃气估算费用有时甚至超过50%,迟交要罚滞纳金,那多抄怎么处理?”“燃气企业安全检查走过场,安全隐患难消除”……家家户户都要使用燃气,市民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寄予厚望,期望法规草案能够解决用气的种种烦恼。一审时,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为民服务的理念应当体现在燃气管理的各个环节,法规在规定政府部门相关监管责任的同时,应当突出增加政府部门和燃气企业对用户尤其是对居民用户服务的内容。

    修改后的法规草案,把老百姓最关心、与老百姓利益最相关的用气服务与安全单列一章,增加了燃气企业对用户的责任,并要求有关部门对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信箱,并受理有关燃气安全、质量、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焦点之二:政府管理非得靠罚款吗?

    进展:缩减行政许可、备案和罚款

    市政管理部门估计,本市近年来70%的燃气事故属于燃气器具安全事故。到去年底,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涉及220多个生产厂家,260多种品牌,型号规格近2000种。为此,一审时法规草案规定,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在销售前向市燃气管理处备案,并按要求在燃气器具上粘贴备案识别标志,否则将处于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类似这样的行政许可、备案、处罚,在一审时的法规草案中还有不少。

    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疑问:政府管理非得靠罚款吗?靠事后罚款就能管得住吗?他们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加强过程中的监管。为此,提请二审的草案修改稿删除了罚款的规定,并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生产许可情况、质量检验情况、气源适配性、生产者和委托的经营者以及售后服务信息等,以便更好地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不仅如此,草案修改稿还取消了部分行政许可、备案,并将处罚由39种降为29种。

    这样的修改,受到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欢迎。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认为,通过立法引导政府部门探索行政许可取消后社会管理的新机制,使政府部门的角色从管理者、处罚者向监督者、服务者转换,是此次修改的又一个突破点。

    焦点之三:措施如何更具操作性?

    进展:将举行立法听证会、论证会

    “为民服务的各项制度当然很好,但服务和管理是否能达到这一水平?”李志强等委员对《条例(修订草案)》如何进一步为民服务提出了具体意见。他们举例,草案规定国家已明令淘汰的、已到判废年限的或者非安全型的燃气器具,用户应当更换,可是不少居民并不清楚自己使用的燃气器具是否属于被淘汰产品。大家提出,有关服务和安全的内容,草案还是较多地把现有的一些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应进一步梳理,以更加贴近市民的生活实际;对于行政许可、备案和处罚的设置,还应更加谨慎。

    为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决定近期举行立法听证会,围绕服务与安全、燃气器具销售备案听取各方意见;还将邀请法律专家参加立法论证会,专题论证行政处罚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

    《解放日报》 (2007年08月16日 第05版)

  来源: 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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