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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保护动物 更要关注民生

郑玮 何琳娣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9月15日,珲春市春化镇河东村村民方珍汉,获得了7820元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害补偿金。拿着这笔钱,方珍汉很高兴:“我们村的村民,大都靠养牛来增加收入,老虎捕食家畜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很难承受的。现在这块有保证了,我们会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进行生产和生活,为野生动物创造一个好的生存空间。”

    老方的话是有感而发的。自几年前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无限期禁猎以来,我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种群数量明显增加。但不可忽略的是,这也导致了陆生野生动物现有的栖息地容量饱和,缺乏足够的食物,许多陆生野生动物不时侵扰损害栖息地周边家畜和庄稼。另一方面,农民放牧和采集活动越来越深入密林,大大增加了与陆生野生动物相遇并发生冲突的几率,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至2005年3年间,全省共发生陆生野生动物伤人事件11起,伤害家畜事件45起。野猪毁损农作物事件频频发生,涉及全省20多个县(市、区),仅2004年农作物受损面积达8400公顷,经济损失约3700万元。陆生野生动物对人畜和农作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于补偿问题,《禁猎决定》在第八条中相应作出了“对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应保证必要的经费予以合理补偿”的规定,明确了政府的补偿责任。省政府制定《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对于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适当补偿”。但是,由于经常遭受陆生野生动物侵害的市、县多是财政穷县,并无能力全部承担补偿责任,相关规定在实际中并没有落到实处,群众意见很大。不少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农民,长时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不断上访,规模也在扩大。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米凤君、张恩祥、汪洋湖和时任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的朱忠民等,分别对这个问题作出批示。张恩祥带领委员会负责同志与时任副省长的杨庆才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专门召开碰头会交换意见。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认真研究,认为“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但也都有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保护的权利,只注意保护野生动物,而忽视公民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是显失公平的,甚至会影响社会安定和政府诚信,同时也会给继续贯彻禁猎决定带来负面影响”。并提出三点意见和建议:一是正确认识我省禁猎所取得的成果;二是对全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进行普查,科学合理地控制造成危害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三是加快制定和出台陆生野生动物伤害人畜、毁损农作物的补偿制度。以上三点意见和建议,以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交给省政府办理,并且明确规定在6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

    同时,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玄顺玉等12名代表,就农民人身财产遭受陆生野生动物侵害却无法及时得到合理补偿的问题,提出了“关于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将这个议案交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理。委员会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办理此项议案的重点,在于加快出台对遭受野生动物侵害的农民的补偿制度,可以结合主任会议转交政府办理的意见和建议一起办理。2006年3月8日,委员会组织召开了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及省政府办公厅议案处有关领导和负责同志参加的议案办理协调会,具体落实了议案交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进一步明确了办理责任和办理时限。

    2006年3月18日,省林业厅向省政府上报了《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代拟稿)》。

    2006年4月,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民政厅等部门,赴延边州及其所属的延吉市和敦化市进行调研,广泛听取了基层部门、单位和农民群众对补偿办法代拟稿的意见和建议。

    在委员会的督促、协调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06年10月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并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下发,于2006年10月14日开始施行。《补偿办法》明确了补偿范围和补偿条件,规范了补偿申报和受理程序,确定了补偿的实施标准,并明确规定:“人身伤害医疗救治费和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列入省、市县两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由省、市县两级负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医疗救治费、损害补偿费和造成农作物、家畜损害的损害补偿费,由省、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价格管理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依法鉴定;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医疗卫生鉴定机构依法鉴定。鉴定费用在补偿费中列支”。

    2007年9月15日,有关部门对珲春市、白山市两地的38户农民,进行了总额达13万多元的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金的发放。

  来源: 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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