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下称草案)一审。一条规定引发强烈讨论:媒体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可处5万至10万元罚款、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
舆论广泛认为这是对突发事件报道的限制,不利于保障公民知情权,也不利于消除谣言,降低损失。
一年后,草案二审,这条规定被删。为什么删除?公民知情权如何确保?草案通过后还要解决什么问题?本报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
“草案修改不在‘擅自’上做文章”
在我们国内发生重大的突发事件,我们的人民都要有知情权。知情权,是人民的重要权利。人民的知情权要靠媒体的传播。
新京报:二审稿删除了不得违规擅自报道的规定,是基于什么考虑?
王茂林(以下简称王):在我们国内发生重大的突发事件,我们的人民都要有知情权。知情权,是人民的重要权利。当地发生了这么大的问题,我作为一个百姓,我都不知道,这个作为政府无法交待。
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不仅是一个满足百姓民主权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给他提供一个保障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机会。而且,一个大灾难,光靠政府是不够的,要靠人民的力量。靠人民的力量,首先你得让他知道,人民的知情权要靠媒体的传播,要在第一时间报道关系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原来的规定,对擅自报道突发事件做了些限制,但是对“擅自”怎么理解?如果发生了重大突发事件,已经引起当地人民的关注,但是因为主流的信息不畅通,还没有了解到问题,还没有召开应该召开的发布会,某位记者报道了。这种“擅自”只能对工作有利,我们在非典时就有过类似教训。如果发布会已经开了,某位记者不是按发布的事实报道,擅自做另一种报道,这就是不对的。
这次修改吸取了大家的意见,不在“擅自”上做文章,而是原则要求所有的新闻媒体都应该如实报道,不要捕风捉影地报道。
这次修改就是基于这些原因,没有侵犯你的新闻自由,不给媒体限制。至于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这对新闻媒体是一个起码的职业道德,我想任何媒体都可以接受。
新京报:草案这次修改,征求了很多方面的意见,包括媒体吗?
王:草案一审时,就是这一条在海内外有很大影响,给我们敲了一个警钟。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同志讲,这一条一定要听听方方面面的意见,包括媒体的意见。我们专门征求了中宣部、外宣办意见。因为我管过这个工作,我跟国务院法制办说,一定要听听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的意见,到底怎么修改好。他们都提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要吸取非典时隐瞒消息教训”
通过各级政府来传送可能会延误,通过大众媒体传播就快多了。第一时间向媒体发布消息,是很重要的任务。政府部门都要学会运用大众媒体。
新京报:那么怎样让大家知情呢?
王:通过各级政府来传送可能会延误,通过大众媒体传播就快多了。准确报道,应该支持、鼓励,甚至某些方面由于及时报道而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立了功还应该奖励。
新京报:草案规定对于突发事件,信息要迅速、及时,怎么理解?
王:本法采取了两条措施,国务院、省市县、各部门之间建立信息系统。比如一个传染病,有关部门要向上级部门报告,还要给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接到后,要立即报告上级政府,也要通知下级政府,马上形成一个控制的范围,启动应急方案,不能等得到上面的指令,这是吸取非典的教训。
新京报:同时还要向媒体发布?
王:对,这是要同时完成的很重要的任务: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使所有媒体在第一时间得到第一手信息。地方政府的领导和部门的领导都要学会运用大众媒体,使消息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让老百姓知道。
新京报:如果记者在突发事件中得到一个信息,需要有关官员予以确认,但遭到“无可奉告”,怎么办?
王: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常有。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到什么程度还需要判断。如果新闻记者听到了一个情况,不管是真是假,在核实的同时,应该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告诉他这件事我还没来得及核实,一边核实一边通报,目的是为了把损失降到最低。
新京报:假如在一个地区的旅游旺季发生了一个传染病事件,官员可能担心因此严重影响经济,也可能瞒报或者迟报?
王:这种情况客观上可能存在,为了局部的地方利益,但是如果这样做,造成的后果太严重,法律上非常明确,如果你隐瞒这种传染病的病原,要给我们带来多大的被动?非典期间我们把北京市市长都免了,为什么?问题太严重了。难道你从非典还不能吸取点教训吗?你为了暂时的利益,反过来如果发生了传染病,你还敢让人来这么多?如果这样做了,我个人认为,纯粹是个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要严惩他,绝对不允许发生这种情况。
“官员瞒报不会因法律出台而消失”
少数同志为了政绩我行我素。有意无意地隐瞒事实。关键是要依法严惩,决不能心慈手软。否则法律条文订得再好,也没有用。
新京报:看来草案通过后还将面临一些考验。
王:我想可能还有三个问题。一是,在贯彻执行中,如何让县以上领导对这部法律的重要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能够自觉地按法律办,现在有少数同志为了自己的政绩,我行我素。这个问题存在,也难说法律将来就能百分之百实施。
第二是,少数同志单纯从本地或者局部的所谓的个人政绩出发,有意无意地隐瞒一些事实。这样不但没有任何好处,而且还扩大了灾害的后果。这种人,我想不会因为出台一部法律,就不存在了,肯定还会有!关键在于要依法严惩,决不能心慈手软。不这样做,法律条文订得再好,也没有用。
第三个问题,我们正常的渠道还不够畅通。这些渠道因为受到少数干部的不良行为等消极因素的影响,需要强化措施,加强畅通。
本报记者 杨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