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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立法还需重配套

——市人大常委会首次督查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樊丽萍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1-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本报讯 昨天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监督检查本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的报告。据悉,这是市人大常委会自1979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对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但从检查情况看,行政部门“重立法、轻配套”的现象普遍存在:列入此次检查范围的25件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目前仅完成56%,加上近期可能完成的3项,完成率仅68%

    配套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都是保障地方法规实施的具体制度,其制定主体主要是市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如果配套规范性文件长期缺失,必将影响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效果。

    但此次列入检查范围的16件法规中所涉及的25件配套规范性文件,截至今年2月,有14件已完成制定工作,还有10件尚未完成制定,1件不需要单独制定。

    检查结果还表明,部分文件的制定时间过长。需要制定的25件配套规范性文件,仅10件是在法规颁布后半年内出台的,其余制定时间多在1年至3年不等,有的甚至超过3年。而在尚未完成制定工作的10件中,有9件已经与法规的颁布间隔一年以上。检查中发现,一些已经制定的文件与法规要求的并不完全一致,主要表现为部分文件的制定主体和文件层级不符合规定。

    据分析,存在上述问题,既有政府部门对落实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重视不够的主观原因,又有法规实施后情况复杂多变的客观原因;有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的原因,还有立法技术和立法工作监督尚需改进的原因。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指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总结地方立法中的经验和教训。在今后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时,须立足谨慎授权的原则,完善授权立法规范,尤其要加强对授权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的研究。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建立责任协调机制,加强对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指导,同时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本文刊发于20071011《文汇报》)

  来源: 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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