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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激辩为民生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侧记

焦菊梅 郭 翼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1-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925下午,时值万家团圆的中秋佳节。一场围绕法理与民生的激烈辩论在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联组会议上展开。辩论的焦点是,“停电、停水、停运、停贷”(以下简称“四停”)等强制措施,是否应该写入《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

    会议开始前几分钟,简报组工作人员陈腊平翻看着刚拿到手的《条例(草案)》联组会议审议稿,提醒另几位工作人员:“分组审议时意见最集中的第三十九条改动不大,发言的委员可能较多,注意做好记录。”

    聚 焦

    《条例(草案)》几经审议,第三十九条的内容几经修改。

    早在529,《条例(草案)》初次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时,第三十九条(初审稿第三十二条)规定:重点工业污染源的企业逾期不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采取下列具体措施:“……供电单位停止供电;供水单位停止供水;运输单位停止运输计划;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

    时隔四个月,924,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再次审议《条例(草案)》。委员们发现,“四停”措施被删去,第三十九条(修改稿第三十八条)内容修改为:排污企业逾期不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的,“具体处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李鹏解释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业已经过初审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该法律虽尚在审议中,但体现了立法意向。

    当天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认为,草案对污染企业处罚不够严厉,建议第三十九条(修改稿第三十八条)保留原有的“四停”措施。

    而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综合委员们的意见,再次修改《条例(草案)》,形成了联组会议审议稿。

    25日下午,联组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委员们看到,第三十九条被修改为:排污企业不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的,“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交 锋

    会议在三点半准时开始。

    李鹏在作草案修改说明时,特别详细报告了第三十九条的修改情况。他说,是否将“四停”写入条例,委员们有两种意见,综合考虑之后,法制委员会在条文中增加了“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对此,杜五安副主任不同意。他说,草案初审稿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来就很好,坚决不能修改。

    李淳委员强调,全国环保法规的修改方向是从严的,对污染严重而屡教不改的企业,就应该采取“四停”措施。制定地方法规要站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场上,要坚持以民为本,从山西实际出发,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否则,地方立法就失去了意义。

    张复明委员马上表述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地方立法本身是一项制度建设,应该以稳妥为好。应由行政部门制定的内容,立法机关不宜作过细的规定。同时,污染的监督治理不仅仅要靠立法,更主要的是靠执法。即便将“四停”写入条例,立法尺度“严”并不能解决执法尺度“宽”的问题。

    李志强委员反驳道,正是因为当前政府在治污方面力度不足,人大才必须在法律上作出明确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山西面临巨大的治污、减排任务,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多大力度的措施都不为过。

    田凯委员“忍了一会儿,还是要说”。他以自己多年工作中的感受,强调水、电、运输、金融等企业本来就是垄断企业,人大立法不应该授权垄断企业来执行对违法企业的强制措施。

    随着讨论的深入,委员们的争论也越来越激烈。要“严格遵守”上位法还是“不违反”上位法,强调法理至上还是强调山西实际,顾及地方的经济发展还是以人为本、关注人民生命健康,这样一部法规“有总比没有好”还是“起不到作用的法规有不如没有”,不同的观点在激烈地碰撞、交锋。每次均列席常委会议的一位老同志说,审议场面之热烈,委员情绪之激切,实为本届人大常委会议之最。

    一位委员的发言刚刚完毕,另一位马上就要求发言。有的委员四年多来从未在联组会议上发过言,此时都按捺不住,“一定要说!”秦瑞杰委员不得不建议,对第三十九条单独进行表决。

    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纪馨芳说,常委会组成人员畅所欲言发表观点,体现了高度负责的精神。主持联组会议的薛军副主任说:“有交流才有交锋,才有认识上的升华。大家还是要冷静、理性,以更广阔的视野进行研究审议。”

    续 辩

    接下来是分组会议。委员们完成了议程规定的审议内容后,没有散会,话题再次聚集到了“四停”上。持不同观点的委员们继续阐述各自的意见,并分别补充着更为充分有力的论据。

    反对“四停”的委员提出了新的依据:停水、停电等措施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措施,现在水、电等都是商品,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政府不能强行介入,法律更不能规定企业将商品卖给谁或者不卖给谁。另外,“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本身,已经判了污染企业的“死刑”,停不了是执行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支持“四停”的委员则拿出了同在本次会议上被提交审议的《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全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中说,“全省11个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均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适合人类长期居住的最低标准),4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三级标准,其余7个城市均劣于国家三级标准”;“全省地表水监测的102个断面中,79.4%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劣五类水质断面占58.8%”。孔繁珠委员大声疾呼:“谁不想身体健康?!”

    已是下午六点,委员们的讨论与争辩还没有停息的迹象。直到有人提醒“今天中秋,回家过节”,会场上才透出一丝轻松的气氛。

    与此同时,主任会议决定,对《条例(草案)》结合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后,次日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表 决

    926下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表决。

    草案表决稿上,第三十九条为:排污企业不履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环保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的,“可以依法及时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李鹏说,要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及时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这种表述相对于修改前,在力度上有所增强,在立法层面上,不违反法制原则;在操作层面上,有更大的空间。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手慎重地按下表决键,所有的眼睛盯着会场左前方的显示屏:“应到63人,出席51人,赞成33票,反对4票,弃权11票,未按表决键3人”。

    主持会议的纪馨芳常务副主任宣布:“通过!”

    (本文刊发于2007929日《人民代表报》)

  来源: 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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