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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通讯社作品(系列报道和连续报道)一等奖获奖作品

“依法治国十年”系列报道(三篇代表作)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1-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第一篇  法学家盘点“依法治国十年”

    本报记者 吴 兢 裴智勇 刘晓鹏

    法治是人类进步的旗帜。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状况,代表着这个国家政治文明的水准

    

    10年,对一个日新月异、迅猛发展的有13亿人口的大国来说,过得很快。

    10年前的1997年9月,“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首次出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变,成为新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一个新的里程碑。

    10年后,中央党校的大礼堂中,胡锦涛总书记声如洪钟:“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回首10年,如何评价我国法治建设的得失?什么是中国特色的法治经验?中国未来的法治蓝图又该如何设计?2007年7月14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举办“纪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10周年理论研讨会”,且听法学家们盘点。

    从“制”到“治”——  划时代的选择

    “起草党的十五大报告时,我们还一再担心‘法治’会被‘法制’代替。”参加报告起草的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王家福研究员回忆。

    当时,报告草案向官员、专家征求意见,对用“法治”还是“法制”,意见并不完全统一。包含了民主、自由、人权重要内涵的“法治”,并不像现在这样被普遍接受。

    “从法制到法治,是20年改一字。个中艰辛,法学界深尝其味。”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研究员说。

    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要“法治”还是要“人治”,曾在法学界引起一场广泛争论。真理愈辩愈明,法治的思想和主张逐渐被大多数人接受。“这场持续近20年的论战,为党中央和全国人大正式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将‘法治国家’作为奋斗目标确立下来,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李步云说。

    李步云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现代中国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起点”。三中全会公报、1979年党的64号文件、对“四人帮”的审判、1982年宪法的制定等,都是早期“依法治国”的标志性事件。

    “邓小平同志为依法治国思想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因素与条件是,依靠一两个英明的领导人,还是寄希望于建立一个良好而有权威的法律与制度。他的回答是后者。”

    十五大召开前一年——1996年2月8日,王家福为中央政治局做了法制讲座,题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此前,中国社科院专门成立了依法治国课题组,王家福、李步云、刘海年等是课题组的主要成员。遥想当年,刘海年感慨地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历史经验的总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当时正在社科院法学所工作。“我们那时都是王家福老师、李步云老师、刘海年老师的助手,至今仍然记得跟老师们一起探讨依法治国讲稿的情景。今天,法治已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观和价值标准。”

    “在我们这个有着数千年漫长封建历史传统的国家,在我们这个人治思想比较浓厚的国家,彻底否定人治,坚定走依法治国道路,是了不起的历史进步,具有划时代意义。10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立法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初步建立起现代意义的行政体制、司法体制。”王家福深有感触地说。

    “社会主义找到了依法治国,就找到了人类文明积累的治国的最佳方略;依法治国服务于社会主义,就走上了保障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金光大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华说:“今天,我们纪念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10周年,应当坚定不移地把它贯彻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日常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人权入宪与和谐社会——2004年宪政“起点”

    回首新中国近60年的法制历程,李步云提出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分为两个时期:1949年到1978年,包括法制初创、停滞不前和彻底破坏3个阶段;1978年后,中国开始了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进程,尤其是1997年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看来,2004年是依法治国的一个新起点,“中国法治建设,正在迈向社会主义宪政阶段,这是法治的高级阶段。”

    他认为,有6个标志性事件:其一,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其二,宪法修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其三,依法执政,成为党中央确立的基本执政方式;其四,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开始形成;其五,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向全世界宣告“建设法治政府”;其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次作为科学命题提出,民主法治位列六大基本特征之首。

    对此,一些法学专家学者也表达了同样看法:我国已步入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时期。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研究员认为,10年法治建设的一大重要成就,就是提出了“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理念,并将之置于实行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首要”地位,凸显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崇高地位和至上权威。

    先立再破与渐立渐破——中国特色的“权威推进型”

    短短10年,从理论到行动,法治已大踏步走进生活: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维权能力、法律的影响力……早已成为我们生活中最熟悉的部分。

    目前,中国有22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68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7200多件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近3年来,各级政府加强依法行政,复议机关共解决行政争议20多万件;“四五”普法期间,8.5亿普法对象接受教育;2005年底,全国共有8516个政府法律顾问团……

    “10年来,我们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改革司法体制、尊重保障人权、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就。”李林如是总结。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蒋立山认为,我国的法律改革与秩序治理,服务于社会转型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目标,表现出明显的“政府推进”特征。中国在社会转型期,走的是一条“先立再破”、“渐立渐破”的谨慎道路,始终注重秩序稳定,完全不同于俄罗斯等转轨国家的“先破后立”。

    “变革的稳步推进,打破了西方‘自然演进型’模式,开创了一种典型意义的‘权威推进型’法治变革模式。”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黄文艺也赞同这一看法。他认为,正是党和政府对现代化建设坚强有力的领导,防范和避免了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严重社会问题,保证了法治建设事业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稳步推进。

    与会的许多法学专家都表示,现代法治在中国的确立和形成,不仅仅是人们行为规范的变革,更是生活方式的转型。由党政力量自上而下推动的持续了20多年的全民大普法,是我国10年法治进步的重要经验。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教授认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的创造性结合,坚持自上而下政府推动与自下而上公民参与的创造性相结合,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十六大以来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

    进入关键期——法治国家离我们有多远

    10年来,中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但参与研讨的法学家们也认为,中国要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然有很长的路。目前,依法治国正进入关键期。

    “中国的发展面临机遇与挑战。科学发展观已经成为共识,法治需要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当代中国法治要更加注重民权、民生,强调法律的可持续发展。”中央党校副校长石泰峰教授如是说。

    以上访现象为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国明教授认为,如今的社会矛盾,“是非之争”更多地被“利益之争”取代。公共财政缺失,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成了利益争议的一方,导致其政治权威受损,调处矛盾能力减弱。由此,社会矛盾就会升级,导致无政府状态出现;或因矛盾一方对当地政府缺乏信任寻求上级政府的介入,形成上访。

    他说:“从公权力运行机制考察,中国的法治尚处于低度发展的时期。利益冲突,钱是关键。要加强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变形式性审查为实质性审查,更好地约束政府权力。这种法治的方式,引发的社会震动甚微。”

    “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快速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法律秩序和法治精神生长缓慢之间的矛盾。”蒋立山认为,主要表现为社会上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守法精神淡漠、法治效率较低、维权成本过高等问题。

    如何解决“有法不依”这一突出问题?

    司法部研究室主任董开军博士建议,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法的实施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要把法的实施情况作为衡量政府绩效的尺度,作为评判政府政绩的指标。各级政府向人大报告年度政府工作,应当同时报告法的实施情况。

    “作为一个进程的法治,从不完善到完善、从初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中,社会肯定会付出相应的代价。法治进程的成本,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当然还要注重节约和控制。”从成本的角度来考量法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游劝荣博士有自己的视角。

    比如立法。他说,习惯上把法律理解成“大而全”。如果有针对性地“直奔主题”,甚至一事一议,法律条文就不会那么庞杂、累赘。这样既节约了立法成本,也不会把老百姓弄得“云里雾里”。

    “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在未来的几十年我国将建成法治国家,这是毋庸置疑的。主观上,这一历史进程的快慢,将取决于法律理论与实务工作者的责任感和智慧,更取决于政治家们的理性判断与胆略。”李步云的话,代表了广大法律专家学者的心声。

    王家福(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依法治国前景美好

    10年来,依法治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前景美好。但是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解决。

    当前,应该进一步提高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认识,并付诸行动。依法治国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民族的前途和命运。要提高整个社会实施依法治国的自觉性。应该更好地规范权力,使国家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运作,确保权力不被滥用;要更好地完善市场经济法治。避免权力寻租、官商勾结。科学发展观需要法治,城乡差别的解决也需要法治的推进;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完善法治,社会权利的充分实现也需要法律的保障。

    孙国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法治是一切治国手段的前提

    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推行依法治国。不能把依法治国与治国的其他手段对立起来。相反,法治是运用并运用好一切治国手段的必要前提。法治意味着,任何治国手段的运用,都必须依法,都不许违法。这是人类文明的标志。

    双管齐下,把国家政治生活里的法治和党内生活的法治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最近,司法解释和党内规定衔接起来,这是很好的。邓小平同志曾讲,“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法治建设、民主建设也必须抓住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既包括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制度,也包括党内生活的制度。在我国,如果不把党治好,国家是治不好的。

    李步云(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弘扬民主法治人权时代精神

    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民主法治人权的时代精神,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是决定当代法治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力。

    依法治国,重在依宪治国。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关键在树立宪法的权威。建立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已刻不容缓。在人权保障领域,在作出必要保留与解释的条件下,正式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有关领域的保障力度。在全面完善和加强权力监督体系的同时,应特别关注对党政“一把手”的制约与监督。为了推进法治的民主化,除继续扩大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进一步提高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刘海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历史经验值得注意

    我国历代统治者尤其是王朝更替时,大都首先抓法律制定。正是这些法律保障了古代文明的发展。古代社会只有法律而没有法治。法治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逐步建立的。资产阶级革命将人权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法治的价值取向。但他们的民主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

    不过,“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实践证明,写在党的决议和宪法上的治国方针和原则,并非完全变成了现实。要充分认识官本位和以言代法在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中影响的顽固性;认识不正当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个人利益可能造成的障碍。总之,要充分认识目标和现实之间的距离。

    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依法治国成为治国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有着巨大的历史意义的。经过10年的发展,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一种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观,一种判断是非的标准。

    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之下,我国立法工作在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方面取得了深入进展。通过法治来约束权力,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社会组织,都认识到“违法”是不光彩的事情,是要承担责任的。尽管我们还面临种种困难,有的时候还会有挫折,但是我们已经在一个正确的轨道上,让我们继续努力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石泰峰(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

    深层次思考法治问题

    进入新世纪后,中国已经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经济全球化、工业化、城市化、民主化、法治化相互交织在一起,我们面临新的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要深层次地思考当代中国法治面临的问题。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法治的思考,已经从国家层面扩展到社会层面。特别是构建和谐社会更加凸显对法治的需求。近几年,科学发展观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仍存在投资规模过大、能源消耗过大、环境污染扩大等问题。贯彻科学发展观,要从理论形态进一步体现为制度和法律要求,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才能解决问题。这给法治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同时,法治发展要进一步审视自身的价值问题。

    徐显明(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建设社会主义宪政

    以2004年作为起点,社会主义法治迈向社会主义宪政阶段。

    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民主政治等等,这些概念要在法学上寻找一个基本的范畴来概括,最恰当的概念就是“社会主义宪政”。1940年毛主席就曾写过《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目前这一时期,宪政里面的几个要素我们基本都具备。有个拟人化的比喻:宪政的两只脚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没有它,宪政就没有立足之地;人有心脏,宪政的心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有灵魂,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宪政的灵魂;人有眼睛,自由和平等就是宪政的眼睛;宪政有头脑,党的领导就是头脑;宪政还有一张脸,好的宪法的文本就是它的脸。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

    从制度上实现“三者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构成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质特征和社会主义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

    在观念形态上,三者统一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统一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实践形态上,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之中,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过程;在制度形态上,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宪法及其构建的宪政体制。通过社会主义宪政的制度化、宪法化安排,用根本大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形式,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肯定下来,有机统一起来。实现“三者有机统一”,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第二篇 特区深圳的“法治基因”

    ●中国立法最多的城市

    ●法制办成了政府最忙的部门之一

    ●深圳市长的权力小于许多内地城市

    本报记者 傅 旭 胡 谋 石国胜

    很少有哪个城市,像深圳这样,在这30年的时间里,广受世人的关注;也很少有哪个城市,像深圳这样,承载着如此之多的重任和期盼。

    改革的试验田、开放的最前沿。深圳没有让人失望,它用改革创新这个特殊的“基因”,给这座城市打下了深深的历史烙印。

    创新的背后,是深圳的另一个内化的“基因”——法治。

    事实上,特区的诞生,本身就是法治的产物。1980826,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依法宣告成立。

    在深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看来,“法治是创新的前提和保障。两者相辅相成,铸就了特区今日的辉煌。”

    敢为天下先——中国立法最多的城市

    2007年初,一条消息惊动了整个深圳:一位头戴3家公司老总“桂冠”的老板,因逃避执行、长期“拖赖”,被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6个月,罪名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逃避执行被判刑,这种情况全国少见。今年上半年,深圳两级法院共拘留127名长期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庄潮说,这种执行方式的力量之源,来自一部被誉为执行工作“开山之斧”的法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作为决定的核心内容,建立执行威慑、部门联动和社会监督机制,让执行这个老大难,在深圳至少会变得不那么难。

    提起立法初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庄礼祥深有感触,“深圳和其他地方一样都面临执行难问题,而国家层面的解决执行难的立法滞后。在这种背景下,深圳面临两种选择,要么消极等待国家有关法律出台和执行大环境的改善,要么创造性地开辟出一条新路。”

    深圳选择了后者。把国家规定细化,可操作性更强。效果很快显现,决定出台几个月,执行率明显提高。

    像执行决定一样,“急用先立,先行先试”,始终是深圳立法的重要原则。特区立法权,深圳不辱使命,立法15载,创新15年,深圳创造了国内数十个立法上的“第一”:

    第一批公司方面的立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第一个物业管理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部有关企业欠薪保障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一部政府采购法案《政府采购条例》,第一部有关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第一部义工法规《义工服务条例》……

    当然,深圳的立法,也有过尴尬。有这样一件事让许多深圳人印象深刻。1988年,深圳市决定设置福田保税区。这一国内首创的做法海内外瞩目,先后来洽谈投资的外商多达50多批。但外商在与深圳的草签协议上大都写明这样的条款:“本协议待《福田保税区条例》颁布后生效。”

    然而,由于深圳当时没有立法权,虽然深圳市政府草拟的“条例”早已成文,却几经努力未能出台。也正是因为保税区的法律保障问题没有解决,外商后来纷纷终止投资计划。

    飞跃出现在1992年。这一年,中央正式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深圳成了我国立法“试验田”。15年来,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300余件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市政府制定规章190余项,成为中国地方立法最多的城市。

    在所立的法规中,约1/3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借鉴香港及国外法律文化先行先试的;1/3是根据特区经济发展及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必要变通、补充和细化的;还有1/3是属于为加强行政法制、环境保护、特区城市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需要而制定的。

    “深圳的立法,走的就是一条发扬敢闯敢试精神、勇于探索的创新之路。”在前不久纪念深圳经济特区授权立法15周年座谈会上,李鸿忠对此作了高度肯定。

    施政要依法——“合不合法”成口头禅

    在深圳,党政主要领导的口头禅之一是“这事合不合法?”

    “该做的事情一定要做,但一定要合法地去做。做任何事情,都要考虑以后涉及诉讼能够不败诉!”深圳领导干部经常这样告诫自己的部下。

    在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曙光看来,这代表了一种理念和觉悟。

    有两个事例,让“老法制”刘曙光记得清清楚楚。在2005年来人大工作之前,他在政府法制办工作了很长时间。

    几年前,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养老保险政策。按理说,政府作决策了,就可以马上动手了,没想到却绕了个弯——先由市人大修改《养老保险条例》,修改完后,政府的政策与法规的精神吻合了,改革才开始进行。

    另一件,是前几年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为了经济利益,许多市民改以前的“种田”为“种房”,乱搭乱建行为十分突出,既积聚了安全隐患,又影响了城市环境,政府对此十分头疼。

    社会各界都伸长脖子等着看,政府却迟迟没有动静。

    政府有顾虑:行动的法律依据缺乏,容易造成违法行政。市委也提出:不能按以往单纯以行政手段解决,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解决。

    “干吗这么复杂,政府发个文就够了,用得着法律吗?”许多人不理解。

    “令出,唯行而不返;法立,有犯而必施。”最终,等到《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颁布实施后,“违章建筑”改名成了“违法建筑”,依法清理工作才正式开始。

    “从法制办地位的变化,可以看出很多东西。”刘曙光这么认为。

    从2001年开始,在深圳市政府的最高决策会议——政府常务会上,通过的每一个政策文件,都由法制办全程参与或者最后把关。

    2002年,市政府在法制办设立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处,专门从事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曾担任过法制办主任的李华楠,对此也很有感触,“当法制办主任的时候,我要求法制办工作人员要‘穷尽法律’,帮助政府决策找到法律依据。现在法制办成了政府最忙的部门之一。”

    在法制办背后,还有市政府聘请的内地及港澳地区知名的法律专家组成的庞大法律顾问团。先经充分法律咨询论证后再决策的依法行政程序,大大避免了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深圳市经过行政复议纠正的错案,已经由几年前的60%降到了目前的不到10%

    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今天的深圳,凡是涉及到较为广泛的领域,影响到数量较大的民众,牵涉到多个政府部门的重大决策,首先想到的是尽可能运用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使决策经缜密的程序上升为法规。

    “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法治。深圳在这方面应该说走在了全国前列。举例来说,深圳市市长的权力,绝对小于许多内地城市市长的权力。如果说深圳还有先发优势,就是法治理念。”李华楠说。

    法治促创新——宽容机制写入法规

    2006年初,深圳又一次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这次,是缘于一个被媒体称之为“试错条例”的法规。

    200631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使改革创新成为法定义务。

    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回答和解决了深圳当前改革创新面临的许多重大问题,指出改革创新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创新成果”。

    而引起争议的,是条例中的三种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免责条款: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谋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

    许多人认为,免责条款会造成拍脑袋决策和资源浪费,不值得提倡。

    2006116,在草案提交初审时,深圳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陈涤向大会作如此解释:改革创新往往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困难性、复杂性,宽容机制本身也是科学的改革创新激励机制的一部分,宽容失败正是鼓励大胆改革创新,保留这项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况且,对有关人员个人免责,并不等于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宽容失败也不是无条件的,免责是有条件的免责。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于立见证了法律出台的全过程。她认为,改革创新需要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条例的出台,就是要将改革创新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实际上,为创新立法的背后,是深圳发展中遇到的“难言之隐”。

    速度,曾经是深圳的标志。特区初创时期,靠着“杀出一条血路”的决心,特区建设者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深圳速度”。

    20多年后的今天,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大大提高,许多结构性的矛盾凸显。用市委书记李鸿忠的话说,就是土地、资源、人口、环境的四个“难以为继”。如果按照原来的速度模式发展下去,后果堪忧。

    面对困境,深圳找准了深入改革的方向,变速度模式为创新模式,建设自主创新型城市。深圳人民期望,创新条例的出台,能够成为改革创新的新驱动力。

    一般而言,改革有三种基本方式:第一种是先立法后改革;第二种是一边立法一边改革,二者同步进行;第三种是先改革后立法。我国许多地方改革一般都采用第三种方式。

    “改革创新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改革创新要立法先行。”李鸿忠态度明确。

    敲响中国土地拍卖第一槌、率先打破铁饭碗、率先放开物价、率先建立劳动力市场、率先实行政府统一采购、率先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这些创举,几乎都有相应的法规的引领。

    “过去很多人一讲创新,就认为是要打破法治的框框。事实上,国外许多法治国家都是创新做得好的国家。法治是实现创新的前提和保障。国家赋予深圳立法权,就是赋予深圳创新的‘尚方宝剑’!纵观深圳这些年的立法,一个重要的思想,就是用法律来推动、促进改革创新。法律要有超前性,法律应有引领作用,有‘轨道’作用。”李华楠这么认为。

    

    第三篇

    法治改变中国

    ——写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十周年之际

    本报记者 吴 兢 王比学 裴智勇 石国胜 宋伟 刘晓鹏 黄庆畅 白龙

    编者的话

    在党的十七大即将召开之际,我们迎来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10周年。

    这是一个值得纪念和总结的历史跨度。依法执政、民主立法、依法行政、保障人权……10年,我们见证了法治的进步和成就,见证了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成就值得珍惜,教训必须汲取,经验需要总结。实践证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民主法治人权的时代精神,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是决定当代法治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力。抬头向前,我们坚定而清醒,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务将十分繁重而艰巨。

    

    当法治成为一种必须,

    当法治成为一种习惯,

    当法治成为一种价值,

    当法治成为一种信念……

    法治,正用其特有的方式,改变中国,改变13亿中国人的生活

    法治对中国的改变、对生活的改变,给了我们信心,给了我们希望,给了我们一个值得期许的法治明天

    10年前的今天,“依法治国”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弹指一挥间,法治走过10年。

    一 抉 择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实践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的法治,没有法治的进步

    风云变幻,潮起潮伏。21世纪,世界瞩目和平崛起的中国。

    13亿人口大国,底子薄、基础差。连续20多年经济高位增长和社会持续稳定,靠什么保持?共产党的领导、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有一个不容遗漏的答案——法治。

    1997912,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93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成为其中最光辉的词句之一;200212月,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6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讲话铿锵有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执政党选择了法治,人民选择了法治。

    回首来路,从人治到法治,中国走了几千年。

    几千年的封建中国,有君权无民权,有人治无法治,有臣民无公民,特权横行,权利不张,人民饱受奴役。古人把治国希望寄托于明君贤臣,却逃不过“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律。

    共和国的建立,让中国人民的法治梦看到了曙光。然而,法治之路,并不平坦。

    新中国成立早期,法制初创,却不幸经历“文革”,有了“人治导致灾难”的切肤之痛。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针;而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法制”变成了“法治”。

    从“制”到“治”,中国走了20年。许多人问,两者有何区别?

    数十载为法治鼓与呼,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研究员的回答言简意赅:我们今天所要建设的法治,16字方针难以完全概括。例如,不仅要求有法可依,而且法律应当良好,符合时代精神;必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主要“治官”而非“治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出发点和落脚点等等。

    一个国家法治的路线和状态,执政党起决定性作用。实践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的法治,没有法治的进步。从毛泽东思想到邓小平理论,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孙国华所说,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指引下,依法治国服务于社会主义,走上了保障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金光大道;社会主义实行依法治国,就找到了人类文明积累的最佳治国方略。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阔步迈入法治时代。

    法治,改变了中国社会的面貌,也改变着我们的生活。

    二 人 权

    人权入宪,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定权利

    法律保护所有公民,更要保护弱者!让人人都能照到法律的阳光

    200431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短短九个字,人权一大步。宪法,成为人权的最高“保护伞”。

    曾几何时,对人权,我们闭口不谈、讳莫如深,认为这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禁区早已打破: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将中国的人权状况和人权政策昭告天下;党的十五大报告、十六大报告中,“尊重和保障人权”闪耀其间……

    人权入宪,标志着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定权利。

    呵护人权,法治快马加鞭。

    让我们看看这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初审,各界大呼“保护公民权利”,限制过于强大的警察权。此后,“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成为新增原则;并增设“执法监督”一章。

    参与立法的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说,如此大的修改,在以往审议法律草案时并不多见。

    立法多了人权理念,法律多了人文关怀:《劳动合同法》加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细致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农业法》专设“农民权益保护”一章;孙志刚事件,催生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让我们听听来自司法的声音——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这是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又一标志性事件。继去年死刑案件数量成为近10年来的最低点之后,2007年上半年同比继续明显降低。法官们说,生命权,堪称最重要的人权。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超期羁押,曾是司法“老大难”,久治不绝、反复发作。在2003年开始的这场规模最大的清理超期羁押“风暴”后,更完善的长效机制启用。2003年,全国刑事案件超期羁押24921人次;今年截至目前,锐减至43人次……

    让我们说说法律的温度——“农民工维权中心”、“少年法庭”、“残疾人权益保护中心”,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国家赔偿……法律保护所有公民,更要保护弱者!让人人都能照到法律的阳光。

    让我们回眸这些普通人——状告公务员录用存在歧视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张先著;为家乡征地批复状告省政府的浙江农民张召良;因拒开发票状告“铁老大”的法律硕士郝劲松;质疑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不一致而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河北老太太王淑荣;15年与高速公路不合理收费不懈斗争的北京市人大代表李淑媛……

    在法律的平台上,为保护普通人的权利,他们执著先行。

    三 治 权

    权力越大,行权者越没有自由。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重在治权、重在治官,为权力划边界,为权力定规则,为权力套上“紧箍咒”

    权力信马由缰,权利就摆脱不了被践踏的命运。

    2004年早春,国务院的一份文件引起世人瞩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向世界宣告:10年建设法治政府。

    此时,大多数中国人对“法治政府”并不熟悉。国务院法制办对此的说明相当朴素——法治政府,不仅要求人们守法,更要求自己带头守法。

    法治,重在治权、重在治官,为权力划边界,为权力定规则,为权力套上“紧箍咒”。一句话,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没有界限,权力就会无休止扩张。比如审批。

    “公章旅行”曾是一个“万能剧本”,在不同时间和地点、不同人物和部门中上演。有人抱怨,自己一个建设项目盖了上百个公章。

    200471,行政许可法实施,带来一场“政府的自我革命”,撤销了重重“关卡”。仅仅几年,国务院部门、31个省份取消和调整了半数以上的审批项目。

    从“权本位”到“责本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给权力量身划界。全国30个省级人民政府厘清“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23个省份及国务院执法任务较重的10多个部门,开展执法考评,从细节限权……

    有人感叹:执法变得“规矩”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2006年元旦正式运行,权力的执行者随时向主人报告言行;到2006年底,国务院74个部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今年1月,国务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信息公开,拓展为从依据到程序再到结果的全过程公开……

    权力,正从“暗箱操作”转为“透明运行”。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今天,中国对于权力的监督日臻严密:党内、人大、政协、司法、舆论等监督,让权力监督不留死角;“审计风暴”连刮5年,更加重视纠正问题。今年,有关单位和地方共纠正问题金额358.7亿元,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249项;“二十年磨一剑”的监督法,将人大对权力的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

    治权,也要靠民主。目前,全国超过70%的市县政府建立了政府决策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制度。决定利益调整前,听利益相关者说话,让公众知情、让公众参与。

    10年前,“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当年一位公务人员对权力的认识,似乎代表了相当数量的执法者。

    如今,“合不合法”,成了更多官员的口头禅;“官不好当”,成了更多官员的共同感受。

    四 良 法

    法律乃公正之准绳。人民的声音成为最高的法律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必须贯穿于立法活动的整个过程

    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作过统计,近些年,每次常委会基本上都要审议35部法律,这样的密度前所未有。

    法治对中国的改变,正是通过这一部部法律。

    九届全国人大期间,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113件;十届全国人大期间,截至今年8月底,这个数据为93件。

    梳理这些立法项目,我们不难发现,民生开始成为立法者的偏爱。除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经济领域的立法外,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等社会领域的立法,得到更多关注。

    专家评价:立法离生活本身越来越近。

    时代在进步,法律也要紧扣其步伐。黑格尔曾这样说: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法治,是良法之治。近年来,“立法驶上快车道”之类的表述,似乎离我们越来越远,甚至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的“四审“、物权法的“八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这样说:“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必须贯穿于立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不再追求立法的快,不再追求立法的量,优质成为立法最核心的标准。

    有人作过分析,从法律草案提交审议到通过,绝大多数法律草案1/3以上条款经审议后,被修改或调整;少数法律草案一半以上条款被修改或调整。这说明什么?立法机关不单是“举举手”,更是“火眼金睛”。

    我们欣喜地看到:

    一些地方人大主动委托专家、律师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感叹,“这在以前是不敢想像的事。以前的法律在公布前都是机密文件,不能对外,根本不可能让专家提前介入。”

    一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40天时间,物权法草案收到各界意见上万条;一个月时间,劳动合同法草案多达近20万条。立法大门,越开越大。

    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通过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等深入讨论,集中民智。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举行听证会——个税法修改听证会。来自重庆的一名企业一线工人吴志才,至今记得自己当年在最高权力机关说过的话:“虽然我不是什么大人物,但是我要尽量享受自己应有的权利……”

    是的,人民的声音成为最高的法律。

    五 彼 岸

    和人治相比,法治的意志更坚强,处置更公平,监护更有力

    和谐社会,需要一个更强大的、更权威的法治

    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差,我们走了20年。从书上的口号,到治国的工具,再到信念的约束,要真正渡到法治的彼岸,中国又将走多久?

    君不见,法治与法制不分的仍大有人在,甚至一些专业人士也不例外;

    君不见,“拍脑袋”决策大有人在,甚至变听证等法治手段为“掩护伞”;

    君不见,依靠行政命令管理大有人在,甚至有意无意违法行政、以权压法;

    君不见,“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笔头,笔头不如口头,”从领导批示到领导讲话,再到红头文件、法律法规,效力反而层层递减……

    法律的生命,在于不折不扣的实施;法治的效力,源于至高无上的权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

    在路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使命,让法治肩上的担子更重。

    20052月,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个个与法治紧密相联;200610,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位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首。

    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要靠法治。

    和谐社会,需要一个更强大的、更权威的法治。

    选择法治,因为和人治相比,法治的意志更坚强,处置更公平,监护更有力。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道路上,中国共产党人高高举起“依法治国”大旗。

    法治的信念潜移默化,法治的力量深入人心。

    回首10年,见证法治,记忆中不尽是甜美的片断,但法治对中国的改变、对生活的改变,是不可改变的。这改变,给了我们信心,给了我们希望,给了我们一个值得期许的法治明天。

    (本文分别刊发于2007718829912《人民日报》)

    

  来源: 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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