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春耀建议细化建设、施工单位追偿权规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沈春耀委员在会场

李杰 摄

中国人大网讯 1222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沈春耀委员建议细化建设、施工单位追偿权规定,把赔偿情形规定得更合理,包容性更大。

他说,这个法律草案有关的条文设定得比较平衡,上一次审议后,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很多意见都被吸收了,包括大家讨论比较多的第60条,平衡了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现在的第60条目前分为两款,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和在一定情况下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的两种情形,总体来讲还是比较好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四次审议稿已经非常成熟了,我赞成经过本次会议审议后能够提请表决。

沈春耀委员说,再提一点意见:关于草案第86条,法律委审议结果报告中也提到了,目前在第86条中增加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这一情形,我认为加这一条规定是非常必要的。这一条第2款中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议第86条第2款再斟酌一下,可否改为“前款情形有其他责任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表述顺序上调整一下。建筑物的倒塌,一般来说,建设、施工单位有比较大的责任,这一条的设计是要求建设、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表述上调整一下可以更具有包容性。很多城市都在大规模建设地下铁路,不少地方也出现了由于地下施工而造成建筑物倒塌或者成为危楼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地铁建设、施工单位有责任,就可直接赔偿了,就不必再由受损建筑物的建设、施工单位先赔偿,之后再去向责任人追偿了。如果有其他责任人,可以先赔偿再追偿,也可以由其他责任人直接赔偿。受损建筑物的建设、施工单位如果没有责任的话就不必再先行赔偿了。建议能够把这一款的赔偿情形规定得更合理些,包容性更大一些。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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