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椿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等35个选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台湾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87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认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符合法律规定,2987名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
全国各选举单位对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非常重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注重代表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注重优化代表结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中国人民解放军召开了军人代表大会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召开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由民主推选产生的台湾省籍同胞组成的协商选举会议,分别选举产生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出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各方面都有适当的比例。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411名,占代表总数的13.76%,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代表;归侨代表35名;妇女代表637名,占代表总数的21.33%,比十届时提高了1.09个百分点。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高于上一届,其中有3名农民工代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0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