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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甬祥出席文物保护法修订实施五周年座谈会并讲话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0-3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10月30日上午,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家文物局共同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实施五周年座谈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基传主持会议。

        文化部副部长赵维绥、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以及张文彬、谢辰生、鲍贤伦同志等先后在座谈会上发言。他们充分肯定了《文物保护法》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认为《文物保护法》修订实施后,在进一步保护祖国文化遗产,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传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国文物事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我国文物事业在法制轨道上继续向前发展的里程碑,并就如何全面实施《文物保护法》,推动文物事业健康发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最后作总结讲话。他指出,《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部大法。《文物保护法》修订实施五年来,有力促进了文物事业的全面发展。对下一步贯彻《文物保护法》,他提出四点意见: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事业重要性的认识。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要求。二是要正确认识和全面贯彻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已上升为法律准则,必须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贯彻。保护和抢救是前提,利用是发挥文物作用的过程,管理是手段。要通过加强管理,加强保护、抢救和利用,使我们灿烂辉煌的中华文化永续传承。三是《文物保护法》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文物工作中的职责作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保护文物。四是要加强人大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建设。他强调,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长期和艰巨的任务,更是重要和紧迫的任务,要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努力把文物事业推向前进。

        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在总结文物工作长期实践的基础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方面进行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为新时期文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五年来,文物保护建章立制步伐明显加快,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划和标准构成的文物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在《文物保护法》的有力保障下,文物资源调查建档等各项基础工作得到了夯实;大遗址保护等重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全国范围的行政执法专项督察工作成效明显,各级文物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文物保护的各项工作正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全社会依法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显著提升。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部、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同志,出席“全国文物法制工作会议”的全体代表,国家博物馆、故宫博物院主要负责同志和文物系统老领导、老专家代表共100人参加座谈会。(中国人大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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