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20日电(记者 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20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学习贯彻监督法专题讲座上指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同时,也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接受人民监督。
杨景宇指出,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据此,监督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相应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政府、法院、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些报告的审议意见,政府、法院、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报告,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
杨景宇指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活动准则。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执法检查、审议专题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公开原则是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的重要保证。因此,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相应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凡是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的内容,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监督。
来源:新华网 2006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