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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景宇: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6-09-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9月20日电(记者  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20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学习贯彻监督法专题讲座上指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杨景宇指出,为了有效地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人民通过法定程序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必须把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要有效地保证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两种重要机制是不可缺少的:一是制约,即用整体权力格局的设置与运作制约特定权力的行使。二是监督,即任何一种权力的行使,都要受其外部的另一种权力的监督,归根结底要受人民监督。  
        杨景宇指出,经过多年努力,我们已经建立并在逐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以解决党纪问题;已经建立并在逐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以解决政纪问题;已经建立并在逐步完善司法监督制度,以解决法纪问题。此外,还有政协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这些监督制度,同人大监督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这个监督体系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行之有效的。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把各方面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才能提高监督实效。  
        在谈到人大监督的地位与作用时,杨景宇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  
        杨景宇指出,依据宪法有关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同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它所进行的监督概括起来有两种,一是工作监督,一是法律监督。所谓工作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所谓法律监督,就是不论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同级政府,如果他们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规、规章和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决定、命令是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人大常委会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有权力、有责任予以撤销,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杨景宇指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特点是只作决定,而其自身并不执行。人大常委会通过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监督,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来源:新华网  2006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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