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人大要闻>>会议活动

构筑动物防疫的坚固大堤——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舒惠国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4-08-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8月27日讯    动物防疫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是关系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大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今年6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两法”贯彻实施取得了哪些成效?还存在哪些问题?今后工作怎么做?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舒惠国在人民大会堂就此接受了专访。

        “两法”实施以来,在依法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加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舒惠国说,“两法”实施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贯彻实施“两法”作为促进畜牧业和对外贸易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在依法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加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及时制定“两法”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条例及规范性文件。全国有24个省(区、市)制定了动物防疫条例或实施办法。辽宁、吉林、山东、海南、重庆、四川6省市制定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有的地方还制定了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狂犬病防治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二是增加投入,加强动物防检疫体系建设。目前,全国县以上都建立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法人员达20多万。1998年至2003年,国家投入国债资金29.79亿元,用于动物防疫国家重点项目、疫情测报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西部地区冷链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也加大了资金投入,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各地按照动物防疫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的要求,建立了动物防疫指挥机构。针对近几年国外动植物疫情的情况,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一步健全了检验检疫体系,建立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国家质检总局组建了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风险分析委员会。
        三是认真做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在强化免疫方面,1999年以来,中央财政安排动物疫病防治经费30多亿元。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动物病死率逐年下降,每年减少经济损失100多亿元。在强化检疫方面。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全国共检疫动物100亿头(只),占应检疫动物的90%;检疫动物产品26亿吨,检出不合格动物9000万头(只)、不合格动物产品7万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落实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规定,取缔私屠滥宰,关闭不符合标准的屠宰场12万多家。在强化监督方面,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进行部署。各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加强对疫情处置的指导和核查,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免疫、消毒、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定期检查,对流通运输环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查证验物,加强了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扑灭疫情方面。今年禽流感在部分地区暴发后,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中强制扑杀、强制销毁、强制消毒和强制免疫的要求,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了疫情。
        四是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近年来,各地加大对动物防疫违法案件查处力度,集中力量打击贩卖病死动物、扩散动物疫情、危害消费者健康的违法活动。1998年以来,全国共查处各种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案件120万余起,有效地打击了各种违法行为。各地还强化兽医医政管理,新疆、上海、吉林、山东等地对有重大失职行为的执法人员严肃处理,增强了动物防疫人员的责任意识。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严格执行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制度,规范进境、出境和过境检疫程序。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以来,共检疫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1896万批,截获禽流感、新城疫、地中海实蝇、松材线虫等各类动植物疫病近2000种、近10万批,有效防止了动植物疫病的传入传出。

        “两法”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该予以高度重视
        舒惠国指出,从总体上看,各地贯彻实施“两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地区间发展还不平衡,“两法”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一是一些地方对“两法”宣传不到位,部分群众的动物防疫意识淡薄。过去,我国重大动物疫情由政府有关部门掌握,畜禽生产、经营者参与很少,对防检疫常识知之甚少。一些地方特别是偏远地区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力度不够,一些群众的动物防疫意识淡薄。目前我国农牧民的收入总体还比较低,对防疫费用的承受能力也比较差,容易对强制免疫和扑杀措施产生抵触情绪,影响着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防疫工作在局部留有死角,执法行为有待规范。在一些地方,畜禽的免疫密度和牲畜的免疫耳标佩带率与国家的规定还有较大差距,存在着动物疫病传播的隐患。防疫工作的不到位,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分散的小规模饲养方式增加了防疫工作的难度。目前,我国畜牧养殖总量大,但平均规模小,全国生猪、肉牛的规模饲养率只有30%。西部个别牧区是游牧生产方式,实施免疫更加困难。另一方面,是由于基层防疫队伍建设滞后,体制不顺。目前,许多乡镇兽医站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不少地方将乡镇兽医站与其他站所合并,专业人员流失比较严重,致使一些基层兽医站存在着业务水平较低,年龄老化,人才断档的情况。由于队伍建设滞后,有的地方畜禽产品流通环节监管乏力,逃避检疫、拒绝检疫、贩卖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生猪屠宰检疫还存在屠宰与检疫不同步、产地检疫和跨区域流通销售环节中重复检疫和收费的问题。
        三是动物防疫经费不足,防疫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各级政府对动物防疫的经费投入近些年尽管是不断增加的,但与动物防疫面临的形势相比,投入仍然不足,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防疫经费实际到位率低,防疫基础设施陈旧,检测手段落后。中央立项的动物防疫基本建设项目,有些地方的配套资金不能落实,防疫项目难以按时完成和发挥作用。一些口岸的检验检疫设施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迅速扩大的要求,销毁走私、非法入境的动植物货物经费没有保证。
        四是重大疫情发生后,强制扑杀的补偿标准不够合理。建立政府补偿制度是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强制扑杀的重要保障,但现行动物防疫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地方反映,目前部门规章规定的补偿标准过低,如奶牛的市场价格要上万元,但强制扑杀后各级财政的补偿只有2400元,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今年局部地区发生禽流感后,国家只对鸡鸭鹅的扑杀有补偿标准,但对信鸽等的扑杀没有补偿规定。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继续做好动物防疫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舒惠国指出,加强动物防疫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是促进畜牧业和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需要,事关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因此,不能把动物防疫和进出境检验检疫看作是应对重大疫情的权宜之计,而应将其作为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他建议,要从六个方面改进和加强我们的工作。
        第一,要深入宣传学习“两法”,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检疫法律意识。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加大“两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管理者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生产经营者懂法、守法,形成政府和群众齐心协力、群防群控的局面。
        第二,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动物防检疫长效机制。要把预防工作摆在动物防疫各项工作的首位,以较低的投入取得较高的效益。要完善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工作制度,提高对疫情的快速反应能力。制定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控制规划,加强各行政执法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合作。加强与邻国的合作,及时互通疫情,共同防治动植物疫病。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推进畜牧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从源头上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加大对动物防疫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监管力度。农业、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通力合作的工作制度。要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规范畜禽及其产品市场秩序。加强对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协调和生猪屠宰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加强对流通领域的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及时阻断疫病传播渠道。
        第四,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动物防检疫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动物防疫的基础设施投入,积极改善基层的防疫工作条件,特别要重视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边境地区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动物防疫科技进步的支持和投入,保证动物防疫工作的技术需求。大力加强口岸隔离检疫场的建设,改善口岸检验检疫工作条件,提高检疫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尽快制定合理的畜禽强制扑杀补偿标准,既要照顾到农牧民恢复生产的需要,维护动物饲养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重大疫情得到及时扑灭。
        第五,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动物防检疫队伍建设。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职能分离,强化公益性、放活经营性”的原则,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并行的兽医体制,使公益性的防检疫执法行为与经营性的诊疗服务相分离。对公益性职责,各级政府要保障经费和队伍的稳定。加强基层防疫队伍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
        第六,适应形势发展,尽快修改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在修改中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建立国家兽医官制度。二是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快速反应和扑灭机制。三是明确基层动物防疫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四是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标识管理,便于在流通环节发现问题,追溯产地。五是尽快制定与动物防疫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规章和有关的技术标准。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也要进行修改,主要是对禁止性规定要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非法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的处罚力度和加强防范措施。    
        全国人大信息中心        李学松    陈    金
        中国人大网    2004年8月27日
  来源: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