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发达国家的授权立法
万其刚
[1]卢梭曾写道:“大多数希腊城邦的习惯都是委托异邦人来制订本国的法律。近代意大利的共和国每每仿效这种做法;日内瓦共和国也是如此,而且结果很好。”见[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5—56页。
[2][美]伯·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1页。
[3]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08页。
[4]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16页。
[5]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0—31页。
[6]《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293卷,第388、421页;转引自[美]伯·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2页。
[7][美]伯·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3页。
[8][美]伯·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2页。
[9][日]室井 力主编,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2页。
[10][日]芦部信喜著,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宪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1页。
[11]见《刑事集》第12卷第11号第407页。转引自(日)室井 力主编,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1页。
[12][日]室井 力主编,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6—68页。也可参见李林著:《立法机关比较研究》,人民日报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289—290页。
[13]胡建淼著:《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9页。
[14]法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政府对于用法律规定的、属于条例的事项,经咨询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可用命令予以改变。
[15]胡建森著:《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页。
[16]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9页。
[17]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4页。
[18]吴大英、任允正、李林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332页。
[19]吴大英、任允正、李林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333页。
[20]扈纪华《我国十年立法谈》,《中外法学》1990年第3期,第56页。
[21]参见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451—452页。另见胡建淼著:《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28页。
[22]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14页。
[23]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15页。
[24]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20页;另见该书第160—176页。
[25][日]宫泽俊义著,芦部信喜补订,董璠舆译:《日本国宪法精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5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