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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的授权立法

万其刚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1年5月13日 15:02:33

    [1]卢梭曾写道:“大多数希腊城邦的习惯都是委托异邦人来制订本国的法律。近代意大利的共和国每每仿效这种做法;日内瓦共和国也是如此,而且结果很好。”见[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556页。

    [2][美]伯·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1页。

    [3]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08页。

    [4]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16页。

    [5]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031页。

    [6]《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293卷,第388421页;转引自[美]伯·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2页。

    [7][美]伯·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3页。

    [8][美]伯·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2页。

    [9][日]室井 力主编,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2页。

    [10][日]芦部信喜著,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宪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1页。

    [11]见《刑事集》第12卷第11号第407页。转引自(日)室井 力主编,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1页。

    [12][日]室井 力主编,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668页。也可参见李林著:《立法机关比较研究》,人民日报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289—290页。

    [13]胡建淼著:《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9页。

    [14]法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政府对于用法律规定的、属于条例的事项,经咨询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可用命令予以改变。

    [15]建森著:《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页。

    [16]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9页。

    [17]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4页。

    [18]吴大英、任允正、李林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332页。

    [19]吴大英、任允正、李林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333页。

    [20]扈纪华《我国十年立法谈》,《中外法学》1990年第3期,第56页。

    [21]参见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451452页。另见胡建淼著:《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28页。

    [22]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14页。

    [23]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15页。

    [24]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20页;另见该书第160—176页。

    [25][日]宫泽俊义著,芦部信喜补订,董璠舆译:《日本国宪法精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5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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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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