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公众参与立法的基本情况
万其刚
[1]见胡伟:《推荐序言》,载[美]卡罗尔·佩特曼著,陈尧译:《参与和民主理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及以下。
[2]见[美]约瑟夫·熊彼特著,吴良健译:《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70页。
[3]见王世杰、钱端升著,范忠信校勘:《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9页。
[4][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第35页。
[5][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第56页。
[6]见胡伟:《推荐序言》,载[美]卡罗尔·佩特曼著,陈尧译:《参与和民主理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7]见王世杰、钱端升著,范忠信校勘:《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9页。
[8]见王世杰、钱端升著,范忠信校勘:《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5页。
[9]蒋劲松著:《美国国会史》,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187页。
[10]蒋劲松著:《美国国会史》,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186页。
[11]转引自蒋劲松著:《美国国会史》,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187页。
[12]见蒋劲松著:《美国国会史》,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页。
[13]吴大英、任允正、李林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507页。
[14]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28页。
[15]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2页。
[16]见朱景文:《西方国家立法听证会制度》,载《中国人大》2000年第4期,第38—39页。
[17]参见汪全胜著:《立法听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9页。
[18]见汪全胜著:《立法听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0页。
[19]当然,立法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不能怕麻烦,更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立法效率而置法律本身的质量于不顾。实行民主也一样,不能怕麻烦,不能以麻烦为借口而不实行民主。
[20]见汪全胜著:《立法听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