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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众参与立法的基本情况

万其刚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8月21日 12:09:32

    [1]见胡伟:《推荐序言》,载[]卡罗尔·佩特曼著,陈尧译:《参与和民主理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及以下。

    [2][]约瑟夫·熊彼特著,吴良健译:《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70页。

    [3]见王世杰、钱端升著,范忠信校勘:《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9页。

    [4][]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第35页。

    [5][]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第56页。

    [6]见胡伟:《推荐序言》,载[]卡罗尔·佩特曼著,陈尧译:《参与和民主理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7]见王世杰、钱端升著,范忠信校勘:《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9页。

    [8]见王世杰、钱端升著,范忠信校勘:《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5页。

    [9]蒋劲松著:《美国国会史》,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187页。

    [10]蒋劲松著:《美国国会史》,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186页。

    [11]转引自蒋劲松著:《美国国会史》,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187页。

    [12]见蒋劲松著:《美国国会史》,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页。

    [13]吴大英、任允正、李林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507页。

    [14]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28页。

    [15]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2

    [16]见朱景文:《西方国家立法听证会制度》,载《中国人大》2000年第4期,第38—39页。

    [17]参见汪全胜著:《立法听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9页。

    [18]见汪全胜著:《立法听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0页。

    [19]当然,立法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不能怕麻烦,更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立法效率而置法律本身的质量于不顾。实行民主也一样,不能怕麻烦,不能以麻烦为借口而不实行民主。

    [20]见汪全胜著:《立法听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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