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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的辍学现象不容小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茂东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12月2日 14:54:05

    义务教育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今年八月份,我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有一天,一位中学校长很认真地塞给我一张便条,上面写道:“由于受到升学渠道的局限和毕业生就业的影响,农牧民送子女上学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根据统计,‘十二五’中期当地义务教育巩固率小学只有66.89%、初中58.19%,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流失率比较严重。”看完便条,结合正在进行的执法检查,使我我产生了这么几点感想。

    一是义务教育法的制定功不可没。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通过,标志着我国普及义务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以来,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据统计,我国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1.8%。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适龄儿童和少年享受到九年义务教育,各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提到一个新的水平。这不仅为各类专门人才的培养奠定了良好基础,而且为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将对今后的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产生深远影响。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是我国一项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举措。

    二是要清醒认识义务教育的定义。何谓义务教育?就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障的教育。实行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对人民群众的义务,也是学生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对国家与社会的义务。国家要提供必要的条件使每个适龄儿童和少年都能够就近接受法律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同时家长也必须要保证自己的子女接受这种教育。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政府应担负起国家和人民所给予的责任,而每个公民必须履行义务教育的义务。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其他许多条款中,还分别对国家、社会、学校、家庭所应承担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义务教育的属性可以看到,无论是政府、社会,还是学校、儿童家长若不能履行其义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都是违法的,各级人民政府做好义务教育工作是法定的义务。

    三是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不履行应承担的各项义务的行为,作出了强制性的处罚规定。我国义务教育法还设“法律责任”专章,规定了政府不履行义务教育法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法律也“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的规定。目前,在一些地区,有的家长出于眼前暂时的经济利益考虑,使自己的适龄子女中途辍学,参加劳动或者就业;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适龄儿童和少年不入学或中途退学。这些行为妨碍了适龄儿童、少年正当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仅不利于国家的发展,不利于儿童、少年和家庭的长远利益,而且也是违法行为。现实中,许多政府公务员对义务教育法知之甚少,对学生权利的保护不够。因此,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大义务教育法宣传的力度,强化法治观念,让大家明白学生是教育的主体,不能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学习条件的行为是违法的,各种妨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这些强制性措施就是保证义务教育法实施的必要手段。

    目前的问题是,有的地区义务教育法没能得到很好的实施,致使大量的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而进入社会,甚至有的少年走上犯罪之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戒除对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1.8%的统计数字而抱有沾沾自喜的心情,即便依91.8%这一统计数字,我国每年仍有100多万名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况且还有不少“隐辍学”的学生。恐怕还有不少边远贫困地区的巩固率可能会更低些。我们绝不能忽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问题,要加大对义务教育法实施的力度,不断提高义务教育的水平,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总之,我们大家还得共同努力,实施好义务教育法,保证义务教育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国家未来的国泰民安。

责任编辑: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