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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文化立法的研究与思考

朱兵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7月10日 15:00:44

    一、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范围与性质

    自上世纪末期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摸索,在理论和实践上出现的一个重大变革,就是将传统的“文化事业”区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个部分,逐渐分别确立了文化的公共属性即“公共文化”和产业属性即“文化产业”的地位。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把“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作为2020年文化改革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明确了其在国家文化建设中的战略性地位。《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再一次将“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城乡居民能够较为便捷地享受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写入基本目标之中。

    所谓公共文化[1]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的普及文化知识、传播先进文化、提供精神食粮,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各种公益性文化机构、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强调的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起服务型政府,并建立起一个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营高效、服务优质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这对我国公共文化建设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三部分:公共文化机构、公共文化产品(活动)、公共文化相关服务。公共文化机构是指那些由政府或社会力量兴办的,不以营利性为目的、为广大公众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机构、设施等。公共文化产品(活动)分为体现国家行为的“公共文化产品”和体现公众基本文化需要的“公共文化产品”两类。还有一类是相对意义上的“公共文化产品”,主要是指那些由“私人物品”进入公共领域的文化产品。公共文化相关服务是指政府或公共文化机构为满足公民平等地享有文化之需求所做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与经营性文化产业相对应,其核心在于其“公共性”或“公益性”,也就是说,在本质上是属于全民共有共享并以为大众提供非营利性服务为根本目的。“公民有权利平等地享有文化”是公共文化服务这一概念的核心特征。在本质上,公共文化服务是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这些文化权利包括文化参与、享受、创造权和文化传播权、文化选择权、文化成果受保护权。因此,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价值目标就是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保障人民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大众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3]使人民大众都能够充分创造、享受文化,使中华民族始终保持丰富不绝的思想表达力和文化创造力。

    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核心职能之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将传统的文化管理模式转变为公共文化服务模式。一是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和政府职能调整,推进文化单位内部机制转换,真正做到管办分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服务功能。二是要深化公共文化机构人事改革。政府要积极引导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不断深化劳动人事制度、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和干部选拔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努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与水平。三是要增强公共文化机构服务意识。政府文化机构要增加文化服务意识,丰富公共文化服务的内涵,增加公共文化服务的频率,提供群众喜闻乐见的好产品与满意的服务。四是要实现公共文化管理手段的多元化转变。充分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中来,形成以国家为主导,社会组织、个人都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发展中来的大格局。五是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保障机制,通过立法,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的国外状况

    西方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管理模式有三类:一是以法国、日本等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即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均设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对文艺团体进行有限的资助并提供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每年法国文化部的财政预算均占国家财政总预算的1%以上。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民间主导”模式,中央和地方政府都不设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不直接经营公共文化事业或公共文化设施,主要利用国家和私人的基金会对文化事业进行资助。其次是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文化艺术进行间接的资助,培育、支持民间的非营利性的艺术机构(NPAO),通过政府直接拨款,鼓励慈善机构、企业及个人捐助等多种形式对其给予支持。三是以英国、澳大利亚等为代表的政府与民间共建的“分权”模式这种模式是政府与民间“建立伙伴关系”,进行文化资源的分配、文化事务的管理和文化服务的提供。

    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在公共文化发展和建设上都走了一条法制化道路,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确定国家发展公共文化的基本政策,保障政府公共财政对公共文化建设的投入,支持社会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明确公共文化单位的法律地位、义务责任等。在立法上的模式大体有两种:一是制定文化事业方面的基本法,如俄罗斯1992年制定的文化基本法、韩国1972年制定的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乌克兰2010制定的《文化法》等,直接规定和明确国家政府在发展文化事业方面的基本职责和目标。一些国家则主要是通过制定文化基金法的方式来确定国家在公共文化事业方面的基本政策。如美国1965年制定颁布的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通过基金会的形式,采取措施鼓励各州、企业以及全社会对文化艺术的发展予以支持。这些基本法一个突出的共同特点,就是确立了国家通过制定特殊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设立专项文化基金等方式去扶持、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如俄罗斯规定用于联邦文化发展的财政支出应占联邦总支出的2%,并建议地方政府将这一比例提高到6%;规定免除国家文化机构的全部纳税义务包括所得税、收益税、财产税、土地税等,以扶持和保障文化事业的发展。韩国规定文化的普及和振兴是提高全民文化素养,提升国民生活质量的一个必要条件。规定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对公共文化设施、高雅艺术及业余文化艺术活动团体的活动经费予以支持和保障。住宅、建筑物建筑费用的百分之一要用做绘画、雕刻、工艺等美术装饰。美国规定联邦政府每年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投入文化艺术(联邦政府对国家艺术基金、国家人文基金和博物馆图书馆学会等主要公共文化机构直接资助),国家艺术人文基金会每年向各州及联邦各地区艺术委员会拨款一次,约占年总基金额的20%,其余款项直接用于向各个艺术人文领域内的个人及团体有关项目提供直接资助,也用于优秀艺术成就的奖励。1917年美国联邦税法就规定对非盈利文化团体和机构和公共电视台、广播电台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对以非盈利的、促进文化、教育、科学、宗教、慈善事业为目的的团体免征赋税,个人和企业对上述非盈利团体的捐赠可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等。

    二是制定公共文化机构方面的专门法律,如图书馆法、博物馆法等,以保障和促进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这些已成为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知识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上述两种立法模式都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除了制定公共文化方面的专门法外,制定相关基本法也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三、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发展基本状况

    党的十六、十七大以来,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的要求,我国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建立,整体发展态势良好。一是加大投入,构筑覆盖全国的、完备的公共广播电视网络体系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社区文化和农村文化服务设施体系。截止2011年,全国广播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分别达到97.06%97.82%,农村电影放映队4万个,基本实现“村村通”和“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2952个,文化馆(含群艺馆)3285个,乡镇(街道)文化站40390个,农家书屋”60万家,基本实现“县有图书馆、文化馆,乡有综合文化站”并覆盖一些行政村。十二五期间还要进一步提出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扩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的具体指标,完善面向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公共文化设施。[4]

    二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不断强化政府文化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逐步理顺与文化事业单位的关系,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更好地承担起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服务公示制度,公开服务时间、内容和程序;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的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实行定点服务与流动服务相结合,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向社区和农村延伸;采用政府购买、补贴等方式,向基层、低收入和特殊群体提供免费文化服务;促进数字和网络技术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应用,建设数字广播电视信息平台、数字电影放映网络系统、网上图书馆、博物馆、剧场等;支持民办公益性文化机构的发展,鼓励民间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等。

    目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1、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仍相对薄弱。相当一段时期以来,由于观念认识差距、市场经济冲击和财政投入不足等多种原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曾长期处在一个相对滞缓的发展状态,不少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文化建设一度急剧下滑,已有的设施或破损严重、或转为他用,人员队伍严重流失。这一状况近些年来已有明显改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体系构架初步建立,但与现实需求仍有不小差距。一是设施建设标准较低,运转经费严重不足。据文化部统计,目前全国平均近42万人才拥有一个公共图书馆,人均馆藏图书0.52册,全国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0.4册。远低于国际图联规定的每5万人应有一个公共图书馆和人均2册的标准。县级图书馆、农村书屋的图书更新率过低,运转经费缺乏保障。二是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发展长期失衡,农村公共文化设施体系薄弱现象仍较突出。村级文化室约28万个,仅占全国行政村总数的47.7%。三是一些地方公共文化设施设备简陋,功能不健全,利用率较低,闲置现象较为严重。中西部一些地方实行免费开放的图书馆、博物馆,由于取消门票收入,后续财政补贴经费保障跟不上,在运营服务上出现困难。一些大中城市把新建某个代表性的图书馆、博物馆作为城市地标建筑的一个重要标志,出现了一种重建筑轻功能、重奢华轻服务的现象。许多基层文化单位缺乏稳定的工作队伍,人员短缺,无编制、无人员、无经费以及专职不专干的问题较为突出。四是其它公共文化设施如剧场、影剧院等数量不足。例如北京市仅有演出场所百余个,而纽约、伦敦这些城市之所以演艺业高度发达,演出场所高达上千个。

    2、公共文化投入总量偏小,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国家公共文化投入总量与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仍不相适应,尚未形成稳定的投入机制。“十五”和“十一五”期间,全国文化事业费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在0.3%0.4%之间。据统计,2011年全国文化事业费共392·62亿元,虽与前一年相比增幅达到21.5%,但仅占全国当年财政总支出的0·36%,全国人均文化事业费仅29·14元。远低于世界上一般国家占1%以上的水平。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曾指出:“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5]但在实践中这一目标并未达到。另一方面,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文化投入差距较大,发展不均衡的现象较为突出。农村公共文化投入总量和比重都过少。据统计,“十一五”时期前四年农村文化投入占全国文化事业费的比重仅为28.2%[6]东西部区域之间差距日益扩大。2011年,广东省文化事业费为33.73亿元,居全国之首,相当于陕西、甘肃、青海、新疆、西藏五省、区的总和。

    3、行政管理体制比较混乱,政府职能转变仍需加强。但随着公共文化事业的深入发展,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理顺文化管理体制,已成为一个日益紧迫的问题。目前,公共文化涉及到不少部门,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发改委、财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都有部分公共文化职能,实践中,由于机构分设,职能交叉重叠,政出多门,管办不分,条块分割的传统文化体制的弊端仍然相当程度存在,原有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是制约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突出症结,尚未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管理体制,出现政策不统一,相互封闭,重复建设等现象,影响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规范有序开展。

    4、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行机制和经营管理方式陈旧老套,机构人员行政化、经费来源财政单一化的现象普遍,尚未形成一种适合我国社会特点自主管理、良性运营的有效机制,造成机构、人员效率低下和财政投入上的严重负担,严重不适应公共文化服务多样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在这方面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值得借鉴。如日本对公共文化机构采取委托公益性财团法人管理的办法,按照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要求,独立经营管理,采取公益性、盈利性兼容并蓄的方式,使机构、人员得以良性运作,有效减轻了财政的负担和压力。

    5、社会力量发展公共文化的渠道有限,缺乏足够的财税政策支持。目前,我国公共文化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依靠国家财政,但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看,除了必要的财政保障外,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会其在公共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是一条成功经验。我国目前这方面的措施尚不到位,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个人投资公益性文化建设并未明显的优惠,对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缺乏足够的财税政策、土地政策支持。例如,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演出场所未被列入公共文化设施,而与商场、娱乐业征收同一营业税,税率高达5%20%,不仅高于被列入公共文化设施的电影院(营业税税率为3%),也高于金融保险业(5%)。这一不合理的状况严重制约了演出场所的建设和发展。又如私人博物馆的地位、性质和财税优惠政策仍缺乏法律规定,这也是制约我国博物馆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的必要性、内容构想和对策建议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内容构想

    党的十八大对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基本建成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实现这一目标,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就成为一个最重要、基础性的保障。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和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7]十二届全国人大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公共文化立法工作,积极研究将公共文化保障法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张德江委员长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是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强化立法论证、立法调研、立法评估,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法律的权威性,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8]这为我们进一步做好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目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已经基本明确。近些年以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不断提出议案,建议研究制定公共(公益性)文化保障法,以作为公共文化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这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也符合我国文化发展的长远利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基本特点,紧紧围绕公共文化服务的立法原则、体系构建、管理制度、保障机制等主要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将党和国家的公共文化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建立国家在发展公共文化事业方面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并使之具有可执行性、可操作性。这是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有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必由之路,是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应有之义。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作为公共文化方面的基础性法律,其原则和内容应主要包括:

    一是确立本法的宗旨,即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提高全民文化素质。

    二是确立文化权利保障原则、政府主导原则、社会参与原则。规范公共文化的范围,建立统一的公共文化管理体制和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三是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和组织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政府、企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对发展公共文化的基本职能、权限和义务,建立一个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体系。

    四是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保障制度。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

    五是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扶持制度。包括对社会力量从事公共文化建设和服务、实施重大文化项目、老少边穷地区公共文化建设的重点扶植措施和税收优惠、鼓励捐赠、资助、赞助以及奖励惩戒等相关措施。

    六是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和服务制度。鼓励、支持委托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等多种方式,拓宽公共文化服务的渠道。

    七是建立法律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加快立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共文化服务制定一部保障法,是文化法制建设的一件开创性和基础性工作。目前,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已先行作出了探索。2011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对公共文化的体系构建、设施建设、管理制度、服务提供以及保障措施作了规定。201211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也通过了《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为城市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服务、保障、管理及运行主体等作了建设性规定。这些都为国家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制度建设和统一立法提供了地方实践经验。目前,随着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任务的明确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时机不断成熟,要及时总结经验规律,在遵循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原则的前提下,加快国家立法步伐。

    1.提高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依法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自觉意识。树立文化权益保障理念,充分认识到把发展公共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大力推行制度化建设,及时总结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经验和规律,在财政保障、税收激励、城乡统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运营机制以及人才培养机制等方面形成一系列相对稳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使之法制化。建议有关部门适时召开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立法工作会议,为国家立法和制度化建设提供实践准备。

    3.深入推进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公共文化行政部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条块分割问题。抓紧进行副省级以上文化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改革,建立以文化部为主导、统筹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行政管理体制,逐步形成职责明晰、权利义务统一的行政执法体系。

    4.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及立法的理论研究。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建议适时召开公共文化服务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经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立法机关,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保障和促进当地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

    5.组织力量,抓紧启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立法工作。目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主要由文化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承担,同时涉及到多个部门。相关部门要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指导下,组成立法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积极开展法律草案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使之及早进入立法程序。

    (作者为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文化室主任)

    [1]这里的文化是“中文化概念”,涵盖广播电视、电影、出版、报刊、互联网、演出、文物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等领域。

    [2]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有观点认为它包括先进文化理论研究体系、文化精品创作服务体系、文化传播服务体系、文化娱乐服务体系、文化传承服务体系、农村文化服务体系等七个方面。

    [3]参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

    [4]参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

    [5]《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199610月。

    [6]《“十一五”以来我国文化事业费投入情况分析》,中国社会科学网,2011118

    [7]《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社北京20111025电。

    [8]《张德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2013417,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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