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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加强公路安全保护 提高公路通行服务能力

李盛霖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 2011年3月17日 15:25:02

  2011年3月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593号令,发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时值“十二五”开局之年,《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公路保护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对于依法开展公路保护工作,确保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进一步促进我国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10年底,全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7.4万公里,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到345万公里,极大促进和保障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依法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任务也日益繁重,尤其是近年来部分地区发生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灾害等突发事件,公路抢通保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任务更为突出。《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公路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对于依法保障公路路网有效运转,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公路交通网络的公共服务能力

  公路与人民群众出行息息相关。依法保护好公路,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是交通运输行业义不容辞的责任。《条例》围绕这一目标,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公路保护的制度规范,着力强化公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能力;同时,更加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养护单位等主体对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以确保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此外,还通过公路网运行监测制度,为公众提供全面、准确的公路信息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出行需求。这些规定,必将大幅提升公路交通网络的公共服务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在经济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有利于提升公路交通网络的应急保障能力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相继发生了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灾害等影响、破坏公路的突发事件,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应对,较好地完成了公路抢通、保通任务。通过总结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经验,《条例》在公路交通网络应急保障方面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不仅有力推动了公路应急处置的科学化和制度化,而且有效地充实和完善了国家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必将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三)有利于建立健全车辆超限治理长效机制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公路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运输日益严重,不仅损坏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我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经过近些年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国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货车超限率大幅下降,严重超限态势得到有效遏制,运输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次数大幅下降,公路设施损毁状况有所缓解。《条例》把治理工作中的经验及时加以总结,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必将推动车辆超限治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从而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成果。

  (四)有利于深入推进公路保护工作依法行政

  《条例》的立法原则、有关制度构建充分体现了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了公路管理机构职能转变,在继续加强行业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完善公共服务;既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又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实现了权责统一。贯彻实施《条例》,对加强公路法制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深刻理解《条例》的制度内涵

  1997年,国家出台了《公路法》,为依法加强公路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形势、新情况不断出现,新经验也不断得到总结,《条例》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进一步补充和细化了《公路法》所确立的公路保护法律制度,为进一步开展公路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加充分、细致的制度保障:

  (一)全面加大了对公路线路本身的保护力度。针对公路线路及周边一定范围内容易损坏公路结构、威胁公路安全的情况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细化了建筑控制区、集镇规划控制区等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区域的保护制度。另外,针对在公路上进行影响公路安全的涉路施工、破坏护路林等活动也加强了监管,制定了相对可行的监管制度。

  (二)建立了符合管理实际的公路桥隧安全保护制度。加大了对危及公路桥隧安全行为的监管力度,包括对在公路桥梁周边及其跨越的河道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砂、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施工作业等行为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同时,规定了公路桥隧定期检测和评定制度,以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技术标准。这些制度,对保障公路桥隧安全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三)加强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查处与监管力度。强化了车辆生产和销售环节、车辆登记环节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环节等方面的源头管理,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或义务。加强了路面监控网络的建设,并加大了对车辆超限的责任追究力度。这些内容,力求治超制度环环相扣,取得长效,为进一步开展车辆超限治理提供了法制基础。

  (四)强化了对公路养护秩序的规范化管理。确定了公路管理和养护的相关责任,提出了公路养护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明确了公路养护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并为避免集中开展养护施工作业造成部分路段拥堵,规定了相应的措施。这些规定,将进一步促进公路养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良好的出行条件。

  (五)完善了应对公路突发事件的规定。围绕公路突发事件中确保公路通行的目标,规定了相关的制度。为确保关键时刻能够迅速调集物资抢通修复公路,建立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为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建设,规定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调集抢修力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等措施;另外,在应急力量建设、公路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等方面也作出了操作性较强的规定。

  (六)创建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在车辆超限治理上规定了涉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的职责,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另外,在建筑控制区管理、穿集镇路段管理、桥隧保护等方面还规定了涉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利、安监等部门职责的相关制度,形成了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这些制度,将促使有关部门在公路保护工作中形成合力,开创公路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三、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从促进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措施,组织好、落实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和贯彻执行,确保全行业理解和执行好《条例》的各项规定;同时,也要精心策划好《条例》的社会宣传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普及公路安全保护知识,在全社会形成爱护公路、依法保护公路的良好氛围。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公路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以此为契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将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创造畅通、安全、和谐、高效的公路通行环境,为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为交通运输部部长)

责任编辑: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