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研究 > 视点

特区“生日”的由来

金果林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 2010年第17期 15:26:50

    孔子曰:“三十而立。”

    在刚刚过去的火红八月,深圳等中国首批经济特区,开始红红火火地欢庆自己的三十岁生日——三十年前的19808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了深圳等经济特区的设立。从此,826日这一天就成了中国经济特区的“生日”。

    1980年,在中国的当代历史上是一个重要年份,发生过许多影响后来中国发展命运的大事。其中这一年的821日在北京举行的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就是一件。当天,作为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听取时任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江泽民受国务院委托向会议作关于在广东、福建两省设置经济特区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说明。

    当天的会议由叶剑英委员长主持,副委员长乌兰夫、韦国清、彭真、谭震林、赛福鼎、廖承志、周建人、许德珩、胡厥文、肖劲光、朱蕴山等出席了当天的会议。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谷牧、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江华、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黄火青,还有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列席了当天的会议。

    当天,江泽民在作说明时以其特有的洪亮声音,向委员们说明了设置经济特区的依据、经济特区的性质、经济特区组织管理的基本原则、对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经济特区建设的实施步骤。他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继续做好技术引进工作,积极利用国外资金,努力扩大出口’的任务,参照世界上一些发展中国家举办出口加工区、加快经济发展的经验,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扩大出口贸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去年七月即着手筹备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厦门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先开始在深圳筹建。”

    听着江泽民的说明,与会委员神情庄重。因为设置经济特区,在当时还是一个许多人都十分陌生的新生事物,社会上还有很多不同认识、看法和声音,所以委员们对此不能不深感肩上责任的重大。对于当时社会上存在的客观实情,江泽民在说明中也没有回避。他实事求是地说:“建设经济特区,在经济上、意识形态上存在着尖锐的斗争,而我们又缺乏经验;同时,目前国内的财力物力也有限。因此,要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方针。准备首先集中力量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好,其次是珠海、厦门、汕头经济特区。”

    面对与会委员,江泽民表示,“由于我们办经济特区缺少经验,一下子拿不出一个总的经济特区条例来,因此先搞一个《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该条例已经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国务院讨论通过之前,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曾邀请有关部门和广东省的同志对条例进行了多次研究,并作了必要的修改。请予审议决定。”

    这份说明稿尽管仅仅1600多字,所作说明的时间也就是十分钟左右,但是,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却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正因为如此,在时隔二十多年后编辑出版《江泽民文选》时,这篇说明稿不仅被收录其中,而且被放置在开卷第一篇的显著位置,足见这份说明稿在江泽民同志心目中的位置。

    这次会议从821日一直开到826日,共举行了六天。在823日,会议分组审议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江泽民率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的部分局长列席了各组的审议。826日,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条例在“总则”的第一条郑重写道:“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重要的关键历史时刻,以其可贵的政治胆识和远见,为经济特区的设立投下了庄严的赞成票。尽管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只有短短的四十个字:“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但这一决定却如石破天惊,它以国家法律的庄严形式,确认了“经济特区”这一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创举,完成了经济特区问世的法律程序,标志着经济特区的正式诞生。

    当天,新华社就向国内外播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决定,次日的《人民日报》就在头版位置予以刊发。就这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为改革开放和民族复兴大业又写下了浓墨重彩的辉煌一笔,826日成了中国经济特区的“生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