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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低收入和特殊群体提供更好社会保障

乔庆梅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 2010年6月30日 14:14:1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初步建立。但应当看到,我国不同社会群体的保障水平仍然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农民、农民工、灵活就业者、被征地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和城乡残疾人等低收入和特殊群体,面临的社会风险较大而自身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却较弱,尤其需要为他们提供更好、更有效的社会保障。

  保障低收入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一条基本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保障的发展程度反映了一国社会文明程度,低收入和特殊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程度又反映了一国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保障低收入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不仅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而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基础。因此,在我国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时期,应当着力解决低收入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切实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为此,应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积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快解决城镇居民的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重点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将低收入和特殊群体完全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加强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增加财政投入,使财政性社会保障投入重点向农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和城乡残疾人等人群倾斜,重点支持城镇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为低收入和特殊群体提供充分而便利的保障和服务。应当看到,低收入和特殊群体表达自身诉求往往存在较多障碍。他们当中有些人对自己应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太清楚;有些人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权。特别是一些残疾人,由于残疾而有意无意地远离社会,非常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和照料。这就要求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树立主动服务的观念,积极主动地为低收入和特殊群体提供符合其需要的保障和服务。比如,可以采用社区工作人员入户访问的方式了解困难群众的需求,改进相关的保障办法;增强社区的社会服务功能,为生活困难者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通过健全法规制度,完善服务和设施,保证低收入和特殊群体以最便捷的方式获得保障和服务;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危济困的优良传统,积极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坚持全面保障和满足特殊需求相结合的原则。社会群体与社会阶层构成的多样性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在提供基本保障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提供不同的保障,是很多国家社会保障的通行做法。比如,美国针对不同群体的各种形式的补贴、津贴以及实物给付就达100多种。而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发源地的德国,不仅有各种法定的社会保险,而且有针对残疾人、高龄人士、灵活就业人员等不同群体的津贴或补充保险。我国低收入和特殊群体的多样性,决定了他们所需要的保障方式和内容的多样性;特殊群体的弱势性,又决定了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面的保障,其中包括衣、食、住、行、医等各个方面。因此,全面保障和满足特殊需求相结合,应该成为加强对低收入和特殊群体社会保障的一条基本原则。同时,还应注重将积极就业政策与发展社会保障结合起来。这是因为:第一,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险与就业具有天然的联系,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的,这通常会将众多难以就业的群体如失地农民、残疾人等排除在制度之外。只有实行积极就业政策,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第二,就业是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途径,更是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融入社会的最重要方式。就业问题的解决,能够让他们的自我价值得到实现和认可,使他们更有信心参与正常的社会生活。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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