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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驰名商标制度的建议

陈智伦

浏览字号: 来源: 光明日报 2009年4月30日 10:39:50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产生、使用和管理比较混乱,在立法和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司法和执法权威,应当引起重视,有必要进行规范和完善。

    我国驰名商标产生、使用和管理的基本现状

    我国驰名商标的产生。2001年以前,我国驰名商标的产生依靠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的行政认定。2001年7月24日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被置入司法程序。2003年6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改变了行政认定的做法,将国家工商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置入行政执法的法律程序。自此,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出现司法认定和行政执法认定的双轨制,二者均为法律程序,在两种程序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均是一种证据认定,而不是对商标和产品的评优和评先,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再具有行政认定的性质。两种认定的差异较大,在司法程序中,认定主体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月5日前,是全国范围内的各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程序简单,认定时间短;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认定主体只是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程序复杂,认定时间长。由于商标法规定比较原则,二者的认定标准很难实现统一,各地认定不一,导致驰名商标鱼龙混杂。

    驰名商标的管理基本上是空白,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在商业广告中大打“中国驰名商标”的广告,违法延伸驰名商标的司法含义和行政执法含义,滥用驰名商标,对此无人过问和管理。许多地方政府对在司法程序或行政执法程序中认定、仅作为证据使用(不进入判决主文进行判决)的驰名商标给以一百万乃至数百万元的重奖(不少驰名商标产品一年的全部产值都远远达不到奖金的数额),滥用驰名商标的司法价值和行政执法价值,误导企业追逐驰名商标的虚名。

    完善驰名商标制度的几点建议

    修改《商标法》。增设“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专章,废除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的双轨制,规定统一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修改《广告法》。不论法律程序中是否认定企业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一律禁止企业在商业广告、宣传和包装、装潢中宣示自己的商标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中国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企业在商业广告、宣传和包装装潢中宣示自己的商标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中国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其法律责任。

    取消给驰名商标发放奖金的制度。禁止任何政府部门、任何机关、任何单位给驰名商标发放奖金,引导企业艰苦奋斗、苦干实干、合法经营、正当经营,建立良好的企业经营导向。

    规范政府行为。政府应当正确地看待司法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中认定的驰名商标,对企业进行正确规范和正确引导,督促企业正常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建立产品信誉,制止企业弄虚作假、急功近利、有名无实、不负责任的行为,树立政府正确的品牌发展战略观。(作者: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