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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 进一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马 涛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2-12-30 08:54:12

    党的十八大报告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主线,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回顾和总结了过去5年的工作和十六大以来的奋斗历程及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提出了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确定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对新的时代条件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了全面部署。认真学习十八大报告,是为了更加深刻地认识党和人民创造的历史伟业,倍加坚定理想信念;是为了更加深刻地认识我国现处的历史方位和发展阶段,进一步明确前进的道路和目标;是为了更加深刻地认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切实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更是为了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找准历史坐标,明确前进方向,定位自身使命,将自己置身于时代进步的历史洪流中,立足岗位创先争优,纵然微弱,也要光亮,用有限的能力为无限的发展奉献力量。

立足工作实际、积极依法履职

备案审查是一项宪法性制度,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形式和人大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作为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十八大报告精神,深刻领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深刻领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布局,深刻领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总任务,将报告精神转化为推动备案审查工作的强大动力,是当前责无旁贷的职责和任务。

(一)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做好备案审查,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和发展意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迈上了改革开放的新征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激发全体公民的创造热情和创造智慧,推动了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迅速提升,人民生活极大改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发展仍然是当前第一要义,要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破解发展难题,加快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发展方式和体制机制。备案审查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工作大局,服从服务于改革开放大局,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在进行审查时注重从制度建设上把关,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强化尊重市场规律的理念,把握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平衡,加强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的审查,督促政府简政放权,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大程度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让创造源泉充分涌流 创造活力持续迸发。

(二)在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的历史进程中做好备案审查,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公平正义意识

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意味着政府致力于建设“法治政府”,在法律框架内活动;也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落实到备案审查工作中,必须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认真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严格遵从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不抵触、不越权、不违反法定程序;必须强化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理念,关注政府是否带头守法,是否做到“法未授权皆禁止”;必须注重营造公平、公正的法律政策环境,督促规章、规范性文件以追求和维护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切实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使公民、法人组织平等享受权利、公平参与竞争、同等受到保护。

(三)在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历史进程中做好备案审查,不断增强人民主体意识和信息公开意识

政治民主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十八大报告强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指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求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积极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本就是备案审查的题中应有之义。备案审查工作要按照十八大报告要求,既加大主动审查的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又充分发挥被动审查的作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为人民监督权力提供畅通的渠道。要进一步加大备案审查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和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依法启动审查程序,建立迅捷反馈机制,不断增强备案审查工作实效,努力提高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化、科学化水平。

(四)在保障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历史进程中做好备案审查,不断增强群众意识和和谐意识

怎样让人民感受到温暖,感受到幸福?民生改善、社会和谐是必然要求。十八大报告指出,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很多涉及民生和社会管理,备案审查肩负着维护群众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职责。要增强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意识,把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审查事涉群众的措施是否致力于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是否有助于让人民过上更好的生活;要增强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意识,审查事关社会的政策是否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是否有助于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让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五)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做好备案审查,不断增强永续发展意识和美丽中国意识

良好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在加快发展经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同时,注重保护环境,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是当代人不容推卸的责任。十八大报告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总体布局的高度来论述,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认识的深化,彰显出中华民族对子孙、对世界负责的精神。认识的深化、负责的精神需要具体的法律政策措施予以保障,需要切合实际的工作手段予以体现。要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履行好维护生态文明的职责,更加关注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是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是否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是否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底线,真正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严格审查把关,督促政府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之路,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国家生态安全做出贡献。

把握发展趋势、勇于开拓创新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也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需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健全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和工作制度。备案审查工作也要顺应历史潮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以提高实效为目标,探索完善工作制度。

(一)探索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备案审查是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具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比较容易把握。而开展合理性审查由于缺乏具体规定和标准,成为各地备案审查工作的难点。从另一方面看,缺乏标准固然增加了工作的难度,也为积极探索留出了空间。可以有选择地探索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实施后的效果、投入产出比、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可能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分析研究。还可以探索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环评、项目环评作出了规定,但实践证明,缺乏决策链上游的战略、政策的环评,下游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只能是小修小补。当前,许多欧美发达国家建立了战略环评和政策环评制度,国内也有众多专家呼吁政策环评“入法”,地方人大可以从备案审查入手,先行先试,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探索开展政策环评。

(二)探索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规章、规范性文件数量庞大,涉及经济社会方方面面,规范调节各个领域、众多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备案审查机构既要审查制定机关是否违背法定权限和程序,又要审查规范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适当可行。人力有限性、认知局限性使得更好发挥备案审查的作用面临挑战。可以探索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从人大代表中、从高校科研院所中、从律师企业家中选择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熟悉相关领域情况的法律专家、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等组建专家库,根据需要邀请参加调研论证,充分借助“外脑”作用,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增强备案审查的科学性。

(三)探索建立宣传公开制度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实施办法》对备案审查工作中的被动审查作出了明确规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有不合法、不合理情形的,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并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启动审查程序、书面反馈处理结果等作出了规定。但从实践情况看,不管是四川省还是其他兄弟省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的情况都比较罕见。几近空白的审查建议与不时见诸网络报端的关于地方政府没有依法行政的报道形成了鲜明对比,如何填补两者之间的鸿沟,使备案审查真正成为人民监督权力的有效途径?在增强实效,真正发挥备案审查监督作用的基础上,一是加强宣传,使更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识到备案审查的作用和意义,感受到这是一条切实有效的依法维权途径;二是强化公开,定期公布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和相关信息。通过加大宣传公开力度,调动群众提出审查建议的积极性,切实发挥被动审查的作用。

(四)探索建立跟踪审查制度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规章、规范性文件调整的社会关系纷繁复杂,是否科学、合理,能否实现预期目标,要在实施过程中才能充分显现出来。另一方面,实践不断发展,形势不断变化,法律法规也在不断修改完善,一些制定伊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随着时间推移,条件改变,有可能变得不合法、不合理。备案审查机构要探索建立跟踪审查制度,选择部分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长期跟踪关注,认真调查研究,通过深入群众了解情况、专家座谈收集意见、下级人大提供信息、网络舆情掌握动态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制定机关适时修改或撤销。

责任编辑: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