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
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
中国共产党在90年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中,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对人民民主政权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和制度成果,为国家的发展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回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光辉历程,领悟共和国开创者和党的历代领导人关于国家体制构想的政治智慧,对于今天我们深刻认识和把握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历史脉络和基本内涵,进一步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懈奋斗的伟大创造
(一)探索和思考。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决定的。1840年以后,由于西方列强的侵略和封建专制统治的腐朽,国家积贫积弱,社会战乱不已,人民生灵涂炭,民族灾难深重,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从那时开始到新中国成立,中国各阶级、各阶层围绕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实行什么样的政权形式展开了长期争论和激烈斗争,无数志士仁人为此苦苦探索。戊戌变法时提出搞君主立宪,以失败而告终;辛亥革命搞资产阶级共和国,没有站住脚;北洋军阀搞伪宪制,造成一片混乱;国民党搞所谓国民大会,实质上是反动专制的伪装,被人民所唾弃。这些制度和形式都搞不成功,是因为它们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不符合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符合中国走向文明进步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发展方向。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肩负着实现人民解放和当家作主的历史使命。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反动统治的同时,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对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问题一直在进行探索和实践。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从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到解放战争时期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都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人民民主在政权制度上进行的探索和创造,形成了领导人民在局部地区执掌政权的初步经验。
我们党深刻总结中国近代政治发展的历程和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的实践,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这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
(二)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实践。1948年4月,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节口号,提议:“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新中国的国家性质、政权体制、基本政策等重大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一是确定我国的国体,即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二是确立我国的政权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三是确立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四是确立中央和地方职权划分的基本原则,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五是确立人民法制原则,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六是确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尚不具备召开在普选基础上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只能采取由政协执行人大职权的过渡办法。因此,《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新中国宪法制定之前,《共同纲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人民建国大纲,当时被称为“全国人民的大宪章”,后来被认为“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三)正式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确立。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1954年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对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系统的、全面的规定,把《共同纲领》中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精神传承下来并加以丰富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和宪法的公布施行,开创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新阶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打下了政治和制度基础,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但是,由于随后在国家工作的指导上出现了“左”倾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左”倾严重错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度遭到严重破坏,国家政权体系遭到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工作、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也受到严重影响。这个教训极为深刻。
(四)新时期的伟大实践。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会议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并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发展阶段。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强调:“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1982年12月公布施行的新宪法,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重大完善,使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改革开放时代进一步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展现出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和50多年的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1)实行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2)实行民主选举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3)确立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4)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国家机关实行职权分工、各司其职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5)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6)实行依法治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7)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8)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五)关乎国家之根本的政治制度。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集中体现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国家发展的根本任务和国家活动的根本原则,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各方面制度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派出和延伸,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和各项工作开展都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制度和国家生活中具有根本性质,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具有根本地位。50多年的历程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组织中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的最好实现形式。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我们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当代中国日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地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这是我们国家和人民能够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战胜各种风险挑战、沿着正确道路胜利前进的可靠制度保障,也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可靠制度保障。
二、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国共产党关于国家政权建设的基本思想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争取解放和建立人民共和国的伟大实践中,以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为指导,结合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具体实际,对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探索和大量实践,逐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权建设理论,对后来以至当今国家各项制度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都产生了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
(一)国体与政体的统一。早在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明确指出:“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954年9月,刘少奇向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明确指出:“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采用这种政治制度,是同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相联系的。中国人民就是要用这样的政治制度来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进。”
(二)经过共产党的领导。与国体和政体紧密相联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领导力量和领导核心。1948年1月,毛泽东明确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政权。”“这个人民大众组成自己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建立代表国家的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政府),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于人民大众的国家及其政府的领导。”1949年6月,为了阐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国家的前途等根本问题,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明确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三)实行民主集中制,不搞三权鼎立。中国共产党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广运用于人民政权建设中,作为政权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毛泽东早在1937年就讲过:“民主和集中之间,并没有不可越过的深沟,对于中国,二者都是必需的。”1945年4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1948年9月,毛泽东进一步指出:“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我看我们可以这样决定,不必搞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鼎立等。”《共同纲领》规定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并将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具体化。周恩来指出:“从人民选举代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政府直到由人民政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政权的这一整个过程,都是行使国家政权的民主集中的过程”。董必武进一步指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提出,正是针对着旧民主主义三权分立的原则。”
(四)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搞联邦制。在筹建新中国的过程中,党中央对国家结构形式问题进行了审慎的探讨。早在19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曾经根据苏联的经验,提出过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主张,其后又多次重申过。1947年5月,乌兰夫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团结当地各族人民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创建了党领导的第一个省级边疆少数民族自治区。1949年人民政协筹备期间,毛泽东曾就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征求过时任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的意见。李维汉对这个问题作过深入研究,他认为中国同苏联国情不同,中国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平等联合进行革命,到平等联合建立统一的人民共和国,并没有经过民族分离,不宜实行联邦制。因此,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更有利于民族平等原则的实现。中央采纳了这个意见。1949年9月,周恩来在向政协代表所作的《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提出:“关于国家制度方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国家是不是多民族联邦制。现在可以把起草时的想法提出来,请大家考虑。”在分析我国民族构成情况和近代统治当局民族政策之后,周恩来明确指出:“任何民族都是有自决权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事。但是今天帝国主义者又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甚至新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各民族不要听帝国主义者的挑拨。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今天到会的许多人是民族代表,我们特地向大家解释,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同意这个意见。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这个意见得到了政协代表的广泛赞同。
(五)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搞两院制。新中国成立之初,人民政协具有双重性质和职能:一是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即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二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1954年9月,随着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和新中国宪法的公布施行,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协不再执行人大的职权。1954年12月,毛泽东在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召开前同党内外人士座谈时明确讲到:“政协的性质有别于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也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有人说,政协全国委员会的职权要相等或大体相等于国家机关,才说明它是被重视的。如果这样说,那末共产党没有制宪之权,不能制定法律,不能下命令,只能提建议,是否也就不重要了呢?不能这样看。如果把政协全国委员会也搞成国家机关,那就会一国二公,是不行的。要区别各有各的职权。”“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这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1980年9月,邓小平在审阅政协有关文件时作出批示:“在修改章程中,不要把政协搞成一个权力机构。政协可以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但无权对政府进行质询和监督。它不同于人大,此点请注意。”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独特的、重要的作用。
(六)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对“文化大革命”惨痛教训的深刻反思,使我们党对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发生了根本转变。1978年12月,邓小平在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进一步指出:“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很重要的一个特点和重点,就是围绕制度改革、制度建设、制度创新来展开,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载体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突出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个方面有机统一起来,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贯彻这一根本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有效实施对国家和社会领导的正确途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是中国人民从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和当今社会现实发展中得出的基本结论。
在执政的条件下,如何正确有效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是需要认真思考和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从历史上看,我们党曾经形成过权力高度集中的一元化领导制度。实践证明,这种权力过于集中的领导制度,“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存在着严重弊端,成为发生严重错误和失误的体制性根源。党的领导制度是否正确,党的执政方式是否正确,既关系到什么是党的领导,更关系到怎样实现党的领导。没有适当的、健全的领导制度和执政方式,党的主张就无法贯彻体现,党的领导就无法顺利实现。
在当今国家政治生活中,党的领导具有多方面的含义。从性质上讲,就是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始终团结带领人民为崇高事业不懈奋斗。从内容上讲,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从作用上来讲,就是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对国家和社会实施有效领导,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些方面的要求和目标,都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和途径来实现,都需要在可靠有效的制度载体上来运行。在执政的条件下,党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善于通过国家政权组织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力量和公共资源实现党的主张。
党执政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充分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充分发扬民主、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实现奋斗目标的最好实现形式。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开展各项工作。各级党委既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又要通过这些组织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事业不断走向胜利、始终保持蓬勃旺盛生命力和创造活力的力量源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工作都要致力于为人民谋利益。
民主就其本义而言,是指多数人的统治,即按照多数人的意志,通过预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管理。“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从来都是具体的,有其特定的内容和形式、原则和规则。国体意义上的民主,表明各阶级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体现国家的阶级本质;政体意义上的民主,表明怎样组织、运作和实现国家权力,体现国家的治理方式和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国体与政体相统一的民主,也就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必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安排和运行规则,使实体民主与形式民主相统一,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1)充分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保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并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2)有效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广泛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各方面力量凝聚起来,把各方面智慧集中起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一心,艰苦奋斗,坚定不移地朝着国家的发展目标奋勇前进。(3)切实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实行民主集中制,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保证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4)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衡量一个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关键要看最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得到了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实现形式,是最能够把中国13亿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共同奋斗的重要制度载体,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产生于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而进行的伟大实践;关键在于它不仅具有历史必然性,而且在当今时代条件下它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和广泛的社会认同;关键在于它做到了“三个充分”,并为“三个充分”的未来发展开辟了美好的前景和广阔的空间。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国家制度依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到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对于民主政治建设规律认识的一个重大发展。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出集中阐述,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国家根本法。推进依法治国,无论是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还是对于保障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都具有不可替代和至关重要的意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因而,法律同国家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离开了国家政权组织和政权力量,法律无从谈起。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实行依法治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制定宪法和法律;国务院依法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有法可依。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立法权,为社会成员确立行为准则规则,这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个关键环节。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这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又一关键环节。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就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依法行使选举权和任免权,通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执行决议决定、实施法律法规。这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个重要制度途径。
4.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各机关、各地区、各方面都能够依法实行合理的职权分工,认真负责并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正如邓小平所说的,“我们实行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国家政权组织体系实现科学运转,这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又一重要制度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了有效可靠的国家制度依托。同时,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也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和选举任免权,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证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依法开展工作,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善于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并使之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原则和规则。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有效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