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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要充分维护法治的尊严

陈及时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7月9日 16:30:08

    人大监督属于权力机关对执行机关的监督,它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代行的是人民的权力,由宪法和法律确定其监督的权限、对象、范围、程序和方法,因而相对于其他监督具有权威性、至上性和法定性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人大监督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要充分维护法治的尊严和原则。在当前的工作实践中,要注意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要坚持面对法定的被监督主体。这似乎不应成为问题,但在现实工作中,确有避本就末的现象,政府接受监督多以委托的方式由部门出面受理监督事项、办理监督意见、报告落实结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名义上是政府,而实际却衰减成为部门的责任。这种做法如果被不断强化和模式化,将模糊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机关的职能职责定位,淡化政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责任意识。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应坚持以“一府两院”为被监督的主体,尽量避免直接面对政府工作部门。对于保证其他组织、个人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应主要通过监督“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来实现;对于政府各方面工作的推进,应监督政府积极履职去组织指挥相关工作部门落实。

    要保障“一府两院”行使好法定职权。人大监督在一些地方也存在过多过细的问题,以致“一府两院”工作起来放不开手脚。 “一府两院”虽然由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但都是致力于一个共同目标而具有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都具有法律赋予的职责职权,双方只有在依法履行好各自职责、行使好各自权力的前提下,才能充分保障目标的一致性和合力的最大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主要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要落脚在督促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积极履职推进各项工作上,而不可去干涉其职权范围内正常的事,更不要越俎代庖,去直接参与和处理有关工作和问题。同时,对于“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还应从权力机关的角度,给予大力支持和制度上的保障,使其大胆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司法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

    要维护人大监督的法定权威。对行政权、司法权实施有效的监督,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国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维护人大监督的法定权威,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维护法治的尊严,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当前一些地方人大监督存在有名无实、权威性不足的问题,对此要切实加以改变。首先,要加强对执行宪法和有关人大制度的法律法规的监督,大力强化对人大制度的宣传,增强全民的人大意识。其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树立监督到位就是最好的支持的理念,充分行使法律赋于的监督权力,认真执行法律作出的各项规定,适当运用法律明确的刚性手段,切实解决好敢监督、会监督、提高监督实效的问题。第三,要将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和“一府两院”接受监督的情况以更加透明的方式和广泛的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大监督的力量和权威来自人民,只有将监督完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支持之下,监督的质量才会得到提高,监督的权威才会得到增强。(作者单位:重庆市万州区人大常委会)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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