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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监督法的配套性法规的进展情况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浏览字号: 来源: 云南人大网  15:1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了保证监督法的规定在执行中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监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即授予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监督法的地方配套性法规的权利。让全国各地的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地方配套性法规的途径,细化监督法的规定,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一、制定实施监督法的地方配套性法规的基本方式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监督法正式施行后,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在落实监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监督法的配套性法规时,基本上采取了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制定一件实施监督法的综合性的配套法规。这种立法方式就是通过制定一件综合性的法规,全面地细化监督法中各章的规定。如,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二种方式是制定多件实施监督法的单项性的配套法规。这种立法方式是单独地为监督法规定的某一种监督方式而专门制定一件地方性法规,通过多件法规来分项地细化监督法各章的规定。采用这种方式来制定地方配套法规的比如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办法》、《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等等。这种立法方式是一种战略上统之,而战术上分之的工作方式。

  第三种方式是制定综合性法规与单项性法规相结合的方式。采用了这种立法方式的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既制定一件综合性的配套法规,同时也制定单项性的配套法规。通过两种法规相结合,共同细化监督法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如,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除制定了综合性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外,还制定了《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并在综合性的实施办法中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具体依照《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执行”。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采用的也是这种立法方式,在其综合性法规中规定:“常务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照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这种立法方式应用了法理中的“援引性法律规范”的原理。

  以上三种制定实施监督法的地方配套性法规的方式各有千秋。从目前情况来看,采用第一种立法方式,即制定一件综合性的配套法规的省级人大常委会较为多点。

  二、各地综合性配套法规的出台时间、名称和基本结构情况

  至2010年3月底止,全国已经有16家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实施监督法的综合性配套法规。这些法规的出台时间、名称和基本结构的情况如下。

  1、法规的出台时间和名称

  (1)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2002年1月通过,2007年1月修订);

  (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2007年4月通过);

  (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2007年7月通过);

  (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2007年9月通过);

  (5)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2007年11月通过);

  (6)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2007年11月通过);

  (7)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2008年5月通过);

  8)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法》办法(20087通过);

  (9)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1996年通过,2008年7月修订);

  (10)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2008年8月通过);

  (1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2008年8月通过);

  (12)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2008年11月通过);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2009年3月通过);

  (1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2009年5月通过);

  (15)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2009年5月通过);

  (16)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2009年11月通过)。

  在这16件法规中,有4件法规的名称为监督条例,其余12件的名称为实施办法。

  2、法规的结构

  在12件名称为实施办法的法规中,法规结构与监督法的结构做到了一一对应、完全相同的有6件,即黑龙江省、辽宁省、陕西省、吉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制定的法规所设立的章节和各章节的名称与监督法是相同的。另有6件法规的名称虽然也为实施办法,但结构并不与监督法完全一样。如,福建省的法规减少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一章、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青海省的法规减少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一章、增加了“其他规定”一章,江西省的法规增加了“通报与公布”一章,湖北省的法规增加了“其他规定”一章,河南省的法规增加了“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一章,重庆市的法规增加了“其他规定”、“责任追究”两章。

  在名称为监督条例的4件法规中,湖南省法规的结构与监督法一致;安徽省法规的结构由“总则、监督对象和内容、监督方式和程序、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组成;贵州省法规的结构由11章组成,比监督法多了“监督对象和内容”、“法律责任”两章;浙江省法规的结构由“总则、监督工作计划、监督的方式、监督的公开、附则”共6章组成。

  由以上这些法规的名称和结构可以看出,虽然都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用于实施同一部上位法的配套性法规,但在名称和结构上并无一定之规。各地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来决定配套性法规的名称和结构。

责任编辑: 杨胜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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