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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作监督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陈及时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0月12日 16:25:18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特别在区县一级,这一监督方式运用最多而且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要把握好必要性,安排议题不宜过多。如果人大常委会一年安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过多,有一些必要性不强或者根本没有必要性,就可能产生以下负面效应:一是影响常委会集中精力突出重点工作,同时也可能影响审议专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二是增加了“一府两院”工作负担。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事前要配合调研,事中要精心准备报告,事后要研究处理,这对平常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一府两院”来讲,如果太多必然影响正常工作。三是影响这一监督形式的作用。如果所选的专项工作没有多大监督的必要性,审议必然无所新意,意见无所实用价值,这样的议题多了,“一府两院”就可能应付了之,产生厌烦情绪,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会大打折扣。因此,每年人大常委会在确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时,一定要按《监督法》所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精心慎重筛选,着重将那些关乎全局问题、民生问题、发展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一府两院”还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的重点工作确定为监督的议题,力求少而精准、少而必要。所谓必要,就是只有开展了这种方式的监督,才能使这项工作得到改进和加强。相反,那些“一府两院”正在积极正常推进的工作,自己认识到存在问题和不足正在积极改进的工作,受到客观条件限制暂时凭主观努力无法推进的工作,属于分步实施下一阶段才推行的工作,都没有必要纳入监督专项工作的议题。

    要注重目的性,审议不宜偏重表扬。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目的是保证其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实现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监督的着重点是发现并指出“一府两院”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督促其改进落实。因此,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时,对其工作成绩给予肯定是必要的,但不宜以表扬为主,要把握审议的中心任务是指出存在的问题,剖析问题的原因,提出有建设性的改进意见,而不是对报告单位评功摆好,开表扬会。如果常委会会议的审议偏重于表扬,严肃的人大监督就有可能流于形式,成为表面文章,失去应有的作用和价值。要使常委会会议的审议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明确肩负的责任和使命,强化监督意识,敢于敞开思想发表不同意见,敢于反映群众的呼声和愿望,敢于一针见血指出问题,善于提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建议意见;更需要常委会精心组织,加强引导,严格要求,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发动工作。

    要体现权威性,意见应具较高水准。《监督法》和《重庆市实施<</span>监督法>办法》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明确了规范的程序,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这同时也是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重庆市实施<</span>监督法>办法》规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政府应当由市长、区县(自治县)长办公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法院应当由审判委员会会议或者院长办公会,检察院应当由检察委员会会议或者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处理。这样规定意味着“一府两院”必须将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这也必然要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质量要进一步提高:第一,应有较高的角度,必须是从全局利益、整体利益出发,用发展的、长远的眼光看问题;第二,所指出的问题必须真实准确、主要深刻,而且是责任单位自身认识不够或没有看到的问题;第三,提出的改进意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对此,人大常委会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着重做到三点,一是在审议之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广泛听取代表、人民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进行深入的综合分析和研究,提前形成比较成熟的观点和意见;二是充分调动组成人员的积极性,这需要让他们参与调查研究,为他们提供充足的信息资料,在开会七天前送达会议材料,保证他们在审议时充分发表意见;三是主任会要对常委会会议后归纳整理的审议意见严格把关,使之集思广益、客观准确、言简意赅。

    要讲究实效性,监督不要龙头蛇尾。最终解决有关问题,使专项工作得以顺利推进,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其意义所在。如果最终没有取得什么实效,无论做了多少工作都毫无意义。在现实工作中,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有龙头蛇尾的现象,在听取和审议阶段搞得认真扎实,在审议之后就很少过问,这样很难保证这项监督工作的最终效果。因此,要使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项监督工作取得实效,需要把监督贯穿到工作的整个过程,不仅要在事前做好扎实的准备工作,要在审议中提出高水准的审议意见,还需要在审议之后对落实工作加强跟踪监督,使审议发挥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加强审议之后的监督工作要特别注重两个环节,一是在审议意见送达后,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加强与具体办理落实工作部门的联系,随时掌握研究处理的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向研究处理的机关反馈。二是在研究处理之后,要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研究处理情况充分知情,除了要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发给每位组成人员而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还有必要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所了解掌握的研究处理情况,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研究处理情况作出正确的评判。(作者系重庆市万州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副秘书长

责任编辑: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