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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利法律保障和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

郑子青

浏览字号: 来源: 光明日报 2008年7月28日 15:13:30

    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久前表决通过决定,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在中国境内生效,这无疑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十九届奥运会即将在北京举行,残疾人奥运会随后也将举行。这时候再来解读回味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定,更有一番别样的感受在心头。

    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包括人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和特殊群体的权利。人权的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个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最充分的发展。促进和保护人权自由是《联合国宪章》的重要宗旨和原则。自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公布《世界人权宣言》起,到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都体现出联合国促进保障人权的重大决心,它要求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要在保护人权方面尽到自己的义务与责任。而2008年5月3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正式生效,则是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又一进步。

    残疾人是一个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残疾人问题也是全球面临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根据联合国公布的数字,全世界目前大约有6.5亿残疾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不仅被看成是各国社会发展水平与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而且是国际社会长期不懈努力的一个方面,它甚至构成了国际政治关系中日益重要的内容。

    进入本世纪后,为了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所有残疾人不再受歧视,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2001年11月,第56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成立特设委员会,研究制定《残疾人权利公约》。2002年7月至2006年8月,特设委员会先后一共召开了8次会议,最终就《公约》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2006年12月13日,第61届联合国大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了《公约》,并于2007年3月30日起开放供各国签署,当天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大使就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约》。根据《公约》规定,《公约》将在第20份批准书或者加入书交存后的第30天生效。截至2008年5月14日,已有129个国家和欧盟(作为区域一体化组织)签署了《公约》,其中有25个国家已经批准了《公约》,《公约》于2008年5月3日正式生效。

    《残疾人权利公约》作为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件,由序言和50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二是规定各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保障残疾人人权和基本自由,保障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三是规定各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其他设施和服务;四是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残疾人享有生命权、获得司法保护、免受酷刑和虐待、迁徙自由和享有国际、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等权利;五是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和促进残疾人获得教育、健康、康复、就业、社会保障、参与文化体育生活等权利。《公约》还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当承担的履约义务及《公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程序。

    我国立法机关对《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批准,无疑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残疾人事业乃至整个人权事业的发展。因为残疾人在我国是一个规模庞大的群体。根据2006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我国残疾人总数达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残疾人家属达2.4亿人,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其个人的生活质量,而且直接影响着千万残疾人家庭的生活质量。因此,重视残疾人权利的维护与实现,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客观上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不断加大残疾人保障力度,残疾人生活普遍获得改善,残疾人保障事业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如今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在3月发出《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决定》,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了做了很多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并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所属组织为主体的残疾人组织建设已经完备,各级政府还普遍设置了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积极实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推动残疾人全面参与、平等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对残疾人权利的维护日益成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方面。

    回顾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时,首次将人权条款写入宪法,在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可以看成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必然结果。这次我国批准《残疾人权利保护公约》,以及此前通过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再加上以前制定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规,表明我国残疾人事业进入了强力推进的法制化时代,这正是对我国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对西方某些别有用心的国家总以人权问题作为攻击我国政府的手段的有力反驳,并且不再是以往的文字反驳,而是用法律制度等实质行动来做出回应。

    在联合国制定《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过程中,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残联组成的代表团参加了历次会议,在《公约》的起草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建设性作用。从国际政治的角度来看,这种积极、主动参与和及时批准公约的行为,不仅说明了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也说明了我国在人权事务上越来越注重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并开始直接为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 苏大城